2019年8月开始,贾某参加工作。2023年3月16日,贾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份,约定贾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其中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为试用期。贾某在A公司处从事交付运营顾问工作。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转正后月工资的80%。贾某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基本工资为2280元。贾某工资的增减、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A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A公司每月下半月发放上月工资。贾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等。下列情形之一,A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贾某后,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贾某在A公司工作。2023年3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3999.13元。2023年4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7761.81元。2023年5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7976.75元。2023年6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7634元。2023年7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8593元。2023年8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8456.50元。2023年9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8565.25元。2023年10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7591.43元。2023年11月,A公司向贾某发放工资6545元。同时,A公司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贾某缴纳应由贾某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每月415.49元。2023年12月2日,A公司以公司相关业务调整,经与贾某协商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为由向贾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贾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尚有3天年休假未休。
2024年1月2日,贾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144.46元;A公司支付贾某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73元;A公司支付贾某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2日的社保公积金的差额;A公司支付贾某在2023年12月份的五险一金;A公司补齐贾某的离职证明。2024年1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贾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向贾某作出不予受理处理通知。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A公司未与贾某协商即解除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解除,故贾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金额,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A公司共向贾某发放工资(含社会保险费)66447.66元,月平均工资为8305.95元。现贾某要求A公司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按每月7572.23元计算,少于可计算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23年,贾某在A公司工作时尚有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天,现A公司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支付贾某日工资收入300%的工资报酬。根据贾某的月平均工资,其3天未休年休假可计算的工资报酬远高于贾某要求的1022.73元,故贾某要求A公司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关于贾某的经济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一、A公司支付贾某经济赔偿金15144.4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A公司支付贾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22.7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