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吴某入职X支行。2022年10月27日,吴某驾车行使至长兴县..街道皇冠加油站路段处,与中央绿化带路标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弃车离开现场。2022年11月,长兴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5日,吴某签署《事实见面材料》,认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报告X支行,上述行为违反员工守则规定,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此负直接责任。2023年6月16日,XX银行C分行工会委员会开会讨论《C分行工会会员吴某交通肇事逃逸事项的问责通知》,对给予吴某开除的处理无异议。2023年6月19日,X公司C分行根据《X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版)》中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吴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27日向吴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3年6月28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7月17日,吴某不服该处分决定,向X公司C分行提出复审。2023年8月25日,X公司C分行出具复审决定书,维持原解除决定。2023年10月13日,吴某向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支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277.6元,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现吴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X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版)》于2021年11月18日经XX银行第一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由XX银行浙江省分行于2022年1月18日发文转发至各分行,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包活被有权机关处罚,且后果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受到某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至留用查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X支行通过内部学习系统、晨会、周会形式向吴某告知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再查明,X公司辞退员工的,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同意,其他机构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作出辞退员工决定。各级用人机构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辞退员工的理由通知本级工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支行单方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对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程序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庭审查明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X支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X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通过XX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系X公司合法合规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已通过内部系统学习、晨会、周会形式向吴某本人告知,故该规章制度对吴某具有约束力,吴某应严格遵守。第二,吴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吴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虽然系单方交通事故,但存在逃逸情节,被长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的行政处罚,X公司C分行据此认为吴某的行为符合《X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版)》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某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妥。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开除吴某的决定经C分行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及经X公司C分行问责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符合法定解除程序。综上,吴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X支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于吴某要求X支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