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肺结节手术后无指征使用止血药物,导致患者突发脑梗死

璞玉康康 2024-05-29 06:40:29

【认定事实】

2018年10月12日,原告因“右下肺结节”至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右下肺结节。2018年10月16日行“单孔胸腔镜下右下肺楔形切除术+胸膜黏连烙断术”,术中见:胸腔内局部粘连,肿块位于右肺下叶,直径2.0cm,质地硬,予烙断粘连胸膜。

切除右下肺结节,术中冰冻病理诊断:考虑肉芽肿性炎。本例医方在患者10月16日术后20:39使用矛头蝮蛇血凝酶2单位静脉推注。术后突发言语不能,右侧肢体偏瘫,考虑左侧颈内动脉系统大动脉闭塞,2018年10月17日再行“急性脑梗死取栓术”。

诊断:言语功能障碍,脑梗死后遗症,肺结节切除术后;予护脑健脑、营养神经、改善失语及观察对症治疗。2019年8月6日,原告出院情况:一般情况可,可言语,可简单言语交流;

查体:命名性失语,左右失认;脑功能测定:22分,复述及命名差,双侧巴氏征可疑,单侧空间忽略及宗氏抑郁评定不合作。期间,2018年12月17日,原告因“言语不利2月”至复旦大学某某医院处就诊。门诊诊断:脑梗死。

2019年11月30日,原告因“失语,右侧肢体运动障碍14月”至某某市某医院处治疗。入院诊断:脑梗死后遗症。2019年12月3日,原告出院情况:有时有言语困难;查体:轻度不全性命名性失语,面纹对称,伸舌居中,右侧巴氏征可疑阳性。

【原告认为】

10月17日2:15(术后6小时),护士在给原告拍背过程中,原告突发面色苍白、呼之不应,考虑为急性脑梗塞,经脑血管造影加脑动脉取栓术,术中诊断系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经各方面治疗后,现原告留有语言功能障碍等严重后遗症。

原告认为自己除了肺部结节并无其他疾病,术前检查凝血功能正常。如果被告医疗、护理规范的话,原告不会发生上述严重损害。因被告医疗、护理上的过错导致原告术后脑梗塞。

认可被告的轻微责任,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但仍觉得鉴定结论对原告有不公平的地方。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376.4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承担的比例应为鉴定结论认定的轻微责任即不超过10%。

【医学会鉴定结果】

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治过错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损害后果为三级戊等。

【司法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其因急性脑梗死(伴软化灶),目前留有轻度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等后遗症。建议评定其所需误工期365日、护理期278日、营养期180日。

【法院认为】

省医学会x医鉴[2020]1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本例患者因自身疾病选择行手术治疗,术后存在发生脑血管意外、栓塞等风险,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故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主要与其自身疾病需手术治疗有关。

根据鉴定材料,本例医方在患者10月16日术后20:39使用矛头蝮蛇血凝酶2单位静脉推注。专家组分析认为,据现有病历资料,患者一次手术没有出血征象且患者术中出血量少,术中出血约10ml,医方在一次术后使用止血类药物指征不明,存在过错,该过错可能与患者术后急性脑梗塞的发生有一定相关性。

故鉴定组综合认定,医方承担轻微原因。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714623.59元。综上,本院综合鉴定意见书对被告过错的分析,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9万元。

【判决结果】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判决,被告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2 阅读:556
评论列表
  • 2024-05-31 10:42

    法官的意思是非得真的大出血了,才用止血药?人家中医天天吹牛逼治未病,也没见你们说不对。而且蛇毒血凝酶说明书上说不增加血栓的风险。

  • 2024-05-29 22:31

    好奇有指征是什么意思,我们经常用激素治疗,一部分长期饮酒患者会给与胃粘膜保护剂预防出血,按照法院的意思,是必须出血了再点吗

  • 2024-05-30 18:39

    药理 注射1单位的蛇毒血凝酶注射液后20分钟,健康正常成年人的出血时间测定会缩短至1/2或1/3,这种止血功能维持2~3天。蛇毒血凝酶注射液仅具有止血功能,并不影响血液的凝血酶原数目,因此,使用本品无血栓形成危险。 ………记得这药物只对出血部位有止血作用,对全身凝血无影响。

    白小白 回复:
    所以说不知道这个鉴定认为注射蛇毒血凝酶跟血栓发生有关系的结论是怎么得出的,靠猜测可能么?说明书都明确没有血栓形成风险[笑着哭]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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