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妊娠高危病情认识评估不足,致新生儿癫痫及功能障碍

璞玉康康 2024-06-06 06:45:10

【原告陈述】

原告母亲怀孕前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因求子心切于2015年4月辞职调理,于2017年4月在集爱医院做试管婴儿,2017年8月试管成功。2017年10月在被告医院建大卡产检。原告母亲孕前检查发现甲减,孕后患有妊娠性糖尿病。怀孕最后一月,超声检查显示脐带绕颈两周。

2018年4月25日,原告母亲入住被告医院待产,4月27日行左侧切顺产娩出原告。原告肌张力略低,刺激反应欠佳,被告予远红外线保暖抢救床,喉镜下气管内吸出黄色粘液1ml后即刻面罩加压给氧2分钟,原告恢复规则呼吸,转入新生儿科。

因原告病情危重,被告表示无力抢救。原告于当晚转院至x市儿童医院, 2018年6月2日儿童医院头颅MRI脑功能成像放射学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软化灶伴局部脑萎缩改变,左侧丘脑体积小、信号异常,考虑损伤后改变,双侧大脑发育不良。

【原告认为】

原告母亲试管婴儿、多囊卵巢,甲减、妊娠期糖尿病、尿路感染,胎儿为珍贵儿,脐带绕颈两圈,产前既有宫内缺氧,有剖宫产指征。原告娩出后严重的宫内缺氧。被告分娩方式选择不当。原告出生后被告抢救措施不当,未规范使用呼吸机,延误7小时余。被告未告知产妇存在宫内胎儿窘迫,未告知有妊娠期合并症的孕妇容易初期各种并发症的严重后果。

在生产过程中未提及风险及后果。被告的过错与原告吸入性肺炎、败血症,心功能不全、休克、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多种损害后果有关,导致原告目前癫痫及右侧肢体轻度障碍,且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理应对原告损害承担60%赔偿责任。

【被告妇产科医院认为】

产妇待产入院,入院时胎心好,NST有反应,生命体征及产科检查正常,无产道试产禁忌症。产妇产程进展正常,产程中密切监护母胎情况,并根据病情变化予以对症处理,符合诊疗常规。产程中患儿无宫内窘迫表现。原告娩出后,被告积极给予对症抢救,经有效复苏后转入新生儿病房治疗。

后因病情较重转至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符合规范。原告母亲产检及待产期间,被告多次告知相关风险及并发症,出现病情变化后,告知待产病情及各种可能性。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被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医学会鉴定结果】

1、2020年11月19日,x市x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医疗损害。

2、2021年8月2日,x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妇产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妊娠高危病情认识评估不足、对胎儿宫内情况监测不严密、新生儿给氧欠规范的过错,与原告目前癫痫,右侧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原因。

3、原告现癫痫,右侧肢体肌张力高,运动部分受限,存在轻度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医疗过错】

1、4月27日产妇尿蛋白提示+++,14:00血压检查150/97mmHg,14:15血压150/96mmHg,被告对产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未予充分重视;

2、被告对产程观察不严密,未见产程中活跃期的胎心监护,新生儿娩出后存在胎粪吸入综合征,低Apgar评分,虽分娩后新生儿脐动脉血气PH7.285,提示非重度缺氧状态,但不能排除胎儿在宫内存在宫内缺氧或低氧情况;

3、原告出生后,胸片提示气胸,被告未给予正压通气(高频震荡),未对气胸相关的并发症及可能对病情的加重予以重视,未采取相应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的措施(如胸腔闭式引流),处理不尽规范。

4、告知不足:关于分娩方式,被告告知产道试产及剖宫产的风险及并发症,患方签字要求产道试产;人工破膜后。羊水II度污染,胎心145次/分,虽羊水II度污染不是剖宫产的绝对指征(出现羊水胎粪污染,胎心正常,不是胎儿窘迫的征象),但被告未进一步与患方沟通。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326548.4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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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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