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92篇民事类实体法担保法
主题是保证责任第6篇之保证期间第2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保证期间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或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保证期间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或部分胜诉。
提出问题保证期间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为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除斥期间的经过是以债权人发出意思表示为节点,还是以法院立案受理为节点,亦或是以保证人收到传票副本为节点?
裁判要旨“提起诉讼”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债权人积极主张了权利,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将起诉状副本实际送达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案例索引①2018年3月23日,融资担保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委托甘肃银行向正东中药材贷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
2018年4月10日,甘肃银行转入借款
②2018年3月20日,正东牧业以其房产抵押给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期限两年止
③同日,正东牧业、晟立生物、晟立商务、中渊药业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④后融资担保公司催收借款,未果。于2021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日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39317元
⑤融资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正东中药材偿还本金1300万元
2.支付利息及罚息共计6586217元
3.正东牧业、晟立商务、中渊药业、晟立生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上述债务不能清偿时,融资担保公司享有抵押房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初77号
结果:中渊药业保证责任跑了
一、偿还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6586217元,
二、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正东牧业、晟立生物、晟立商务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正东牧业、晟立生物、晟立商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正东中药材追偿。
五、驳回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融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中渊药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限定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中渊药业辩称
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1年6月,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中渊药业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终10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1.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等,但该规定对“提起诉讼”的具体认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
2.与诉讼时效只需要债权人主张过权利不同,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使处于或然状态的保证责任成为确定的保证债务,因而不仅需要债权人主张权利,还需要让保证人知道债权人在主张权利
3.仅由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尚不足以构成依法行使权利,只有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后才表明债权人依法行使了权利
4.通知保证人的义务是债权人自身的义务,而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属于职务行为,仅在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产生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两者性质不同。
再审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13号
结果:
一、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由正东公司、晟立生物、晟立商务对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中渊药业、正东公司、晟立生物、晟立商务对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正东公司、晟立生物、晟立商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正东中药追偿”为
“中渊药业、正东、晟立生物、晟立商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正东中药追偿”;
五、驳回融资担保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融资担保公司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已经在在保证期间内作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连带责任保证人中渊药业公司需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提起诉讼”系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通过向保证人送达清收债权通知等方式直接主张权利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均具有债权人让保证债务确定发生的意思表示,均为有效的权利主张方式。
3.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4.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的时间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源于不可预测性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权利行使期间的制度设计相悖。
5.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即视为债权人有效主张了权利。
三、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
关键词除斥期间的终止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