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起,林某在甲公司处担任抖音主播一职。后林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份,明确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7日,为期1年。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为期30天,甲公司在试用期间对林某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林某可成为甲公司正式员工,若考核不通过,甲公司可视情况延长考核时间。甲公司安排林某从事电商主播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林某的工作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F大厦。林某在工作期间,甲公司支付给林某的基本薪资为每月20000元,工龄、绩效、职称、社保另计。甲公司支付林某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林某自行承担,甲公司负责代扣代缴。甲公司在每月15日至2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林某上月的工资,并通过银行转账划入林某在指定银行的个人工资账户,遇节假日顺延。林某被甲公司正式聘用后,甲公司按国家规定为林某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涉及林某个人缴纳部分由林某个人承担,并由甲公司从林某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林某个人原因导致甲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甲公司将因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合并到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一并发放,并同意按照应税工资缴纳个税,不得税前扣除。林某承担相关部分全部责任。此后,林某在甲公司处工作。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通知林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7日到期并结算工资,林某不必再到甲公司处上班。2023年5月11日,林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辞退补偿金及为林某补缴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单位部分76060.80元等。2023年5月11日,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林某申请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要求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林某提供的林某、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林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故林某、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甲公司认为林某在2023年3月份已经在其他单位进行抖音直播进而影响了其正常工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林某称其仅系在下班时间帮姐姐试播了二、三天。故甲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甲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林某不同意续订的相应证据,故甲公司应当依法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关于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的费用,现林某要求甲公司直接向其缴纳社保单位承担部分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甲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