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爽 李静 刘梦珊
摘要:近些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逐年增多,整体规模也持续提升,能够为乡村振兴带来巨大推动力。相比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融资模式较为复杂,在自身发展中往往会遇到融资问题。本文探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如何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遇到的融资困境,结合现有成熟经验,形成具有可实施性的改进建议,以期能够提高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
随着时间推移和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发展中的融资需求不断提升,相应的融资模式趋于多元。现阶段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不够合理、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项目投资收益不高,尽管具有较多融资需求,但融资能力不足,而农村金融单位普遍贷款业务审批要求较高、普惠金融意识欠缺。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长期发展中对融资扶持政策的依赖程度较高,融资期限需求时间较长,但面临信贷整体规模较小、融资方向单一、融资渠道狭窄等困境,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划发展中缺乏足够资金支持。本文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改善融资环境进行分析,归纳其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并形成具有可实施性的改进建议,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发展,同时为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一)融资渠道狭窄单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发展较慢,主要供给主体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单位等,而其他类型银行普遍未在农村设立网点,相应的农业金融支持经验较少。受此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狭窄,能够获得的资金补充方式单一,不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未积极推广融资业务,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相对缓慢。目前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金融单位普遍创新意识欠缺,较少能够客观评价农业信贷业务对应风险,金融服务效率偏低。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第三方借贷机构是当前我国农村主要金融服务供给者,其中农信社业务覆盖面较广,融资发放规模最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选用的融资途径存在差异,如农业领军企业普遍倾向于与农信社、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合作,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因此其所面临的偿债压力相对较大。总体而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单一,在发展中较难获得足够资金资源。
(二)缺乏合格抵押担保相比其他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持有的资产存在一定特殊性,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房屋等。对金融机构而言,上述资产在成为融资抵押担保物时会面临一定限制,同时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具备的生产资料也存在价值,但较难进行客观衡量,且不容易长期存放,导致难以成为合格的抵押担保物,或由于变现能力较差,因此在实际贷款申请时缺乏足够价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通常并不属于正常抵押担保物,如农产品保质期较短、变现困难;农机设备存在折旧、评估难度较大;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一定难度,产权归属容易存在争议。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品不合格,在信贷申请时面临困境。
(三)依赖民间金融体系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农产品本身存在保质困难、运输困难的特点,市场行情容易出现变化,因此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风险压力相对较大。商业银行在推广信贷业务时,强调需运用抵押、担保等渠道降低风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农业经营主体对民间金融体系十分依赖,当前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较小,大多数保险公司并不倾向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一定担保,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满足银行信贷审批条件,导致其无法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
(四)资金融通费用较高金融单位近年来在政策导向下,涉农贷款规模逐步提升,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面临成本较高的问题,尤其资金需求规模最大的骨干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较大资金缺口,超过五成的农业骨干企业面临信贷支持不足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审批程序较为繁复,融资等待时间较长,因此融资成本长期偏高。农业贷款业务风险相对较高,商业银行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时,往往会采取提升贷款利率的方式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如相比其他产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利率通常要高出40%左右,导致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除此之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在申请银行信贷合作时,需耗费其他成本,如抵押担保评估成本,这不仅造成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提升,也容易由于银行审批时间较长、审批流程复杂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机遇错过。目前商业银行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信贷申请时,不仅要提交各项基础资料,也需实地评估、核实抵押担保物价值,且较难能够直接在线上进行申请,致使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热情下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成因分析(一)经营主体管理水平低且不了解金融产品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管理经验欠缺,在业务推广和市场开拓时存在一定困难,大多数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控制水平较低,因此长效发展潜力不高。受传统农业发展理念影响和经营管理机制滞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管理系统性,经营决策流程不科学,且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缓慢,导致其财务报表不规范、财务稳定性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通过编制财务报表的方式呈现过往经营发展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变化趋向,但目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运用人工途径对财务数据信息加以分析,无法及时、充分呈现经营现状,相应的财会信息质量也无法确保。这使得金融单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资质评价较为困难,相应的信贷资金发放热情较低,且农业生产经营本身风险较大,受自然灾害、市场环境变化影响较为明显。经济呈现出下行趋势时,农产品受核心竞争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激烈等影响,难以获得金融单位融资青睐,因此企业长效经营困难,同时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资金占有时间偏长,投资收益回报较慢,这也使得一些金融单位对农业项目关注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在业务结构调整时,较少注重农业产业项目发展,能够为农业经营主体带来的信贷资金比例较低,且此类业务宣传较少,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对金融业务缺乏足够了解。金融单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交流较少,双方相互了解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申贷难度较大,这意味着双方需要在加强沟通的基础上方可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规模。从整体层面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对金融单位认知不足,主要体现在下述两点:首先,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财会专业水平一般、融资操作经验较少,而在线业务处理需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面临的融资申请操作较为复杂,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并不具备这些能力;第二,金融单位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往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指标提出较高要求,相应的审核条件较为苛刻,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规避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而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报表质量不佳,难以获得金融单位信任。
(二)金融产品审核繁琐且宣传力度偏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流程相对繁杂,参照行业特征所制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审批标准偏高,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盈利条件、担保条件等多项要求,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审批通过可能性下降。具体表现如下:首先,盈利层面要求,通常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近3内保持盈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步较晚,盈利能力不佳,持续盈利存在困难。第二,商业银行担保要求较多,在所推出的贷款业务中均对抵押担保物提出标准,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权属为公有制、房屋大多为小产权性质,所持有的宅基地等均不满足商业银行抵押品标准,因此无法获得商业行业信贷支持。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国家出台的农业政策并不了解,专项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时间相对较晚,相应的信贷业务开展经验较少,因此商业银行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优惠不多。银行在信贷业务推广时,强调贷款申请方需在具备担保或抵押物的情形下方可进行信贷申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财产可以分为实体资产与财产权益两部分,其中前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农产品等,后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相关权属等。在当前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模式下,上述财产在抵押环节面临限制,首先,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实际抵押时存在一定约束,价值评估较为困难,第二,农业原辅材料、农产品流动性强,价值往往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此外财产权益不具备物权属性,尽管国家颁布政策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尚未明确土地经营抵押权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出融资申请时,较难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单位支持。
(三)政策支持力度低且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各级政府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申请的支持程度不高,虽然不少地区结合国家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财政资金,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抵押担保物较少、经营规模较弱、风险抵抗能力不强等影响,较少能够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得更多资金。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农业补助资金存在延迟到账的情况,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受限,且当地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审核难度较大,受征信标准不不统一、征信结果运用方向不明确等影响,商业银行普遍难以充分掌握农业经营主体对应信用等级,因此出于风险考虑较少批准融资申请。征信体系不完善还可能会造成信用等级较低的经营主体获得较多融资支持,而信用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融资支持不足,这表明政府部门需发挥主导作用,牵头健全农村征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先进经验借鉴(一)成都市搭建“农贷通”融资平台1. 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农业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展现主观能动性,结合当地农村发挥需要和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求,推出“农贷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先进科技优势,以专项服务平台的形式扩大金融产品在农业领域的覆盖范围。该平台能够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基础信息,动态更新相关数据内容,使得信息相关方能够及时掌握经营主体资金需要,从而精准推荐相应的金融信贷产品。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进行结合,打造“农贷通”产品,不仅属于金融领域创新之举,也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融资支持,使其可以在“农贷通”服务平台选择合适的涉农金融产品,通过线上申请、审批的方式获得资金。在此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填写自身基础信息、开发项目信息、资金动向和还款方式,在经过线上审批之后获得资金,这一方式能够提高审批时效性。成都市已设立近三千家村级金融综合服务单位,通过基层服务站的形式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这些服务站满足配备自助取款设备、开展农村金融宣传、收集农户贷款信息等需要。
2. 构建多层级风险分担机制。成都市在推出“农贷通”服务时,注重风险控制,结合当地农村发展和农业产业链完善需要,形成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风险共担机制,其中村两委采取信用背书的方式提高征信结果客观性,在村内设立相应的金融综合服务点,引导农业企业、农户申请“农贷通”产品。农业经营主体可在互联网平台完成贷款申请,由村两委负责前期筛选,切实减轻银行信贷风险压力,同时村民代表可成为农村金融服务联络员,借助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对贷款人形成一定约束,有效提升其违约成本。总体而言,“农贷通”产品打造多层次风险分担方案,不仅可以提升申请人申贷通过率,也能够切实维护贷款得到合理运用。
3. 设立“一站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农贷通”服务平台是农村金融业务发展中的创新之举,可以满足金融综合服务工作开展需要,银行和申贷者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对接,同时政府部门也可在该平台了解信息。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平台提出贷款申请之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单位可分别审核,随后“农贷通”服务产品形成相应的融资方案,以满足申贷者实际融资需要。“农贷通”服务平台能够支持产权交易、仲裁评估等服务,有助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企业之间形成对接,打造具有“一站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来推动力。
(二)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1. 发展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近年来常州市积极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通过设置引导基金的方式,投入一亿元组建相应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规定超过八成的投资需为现代农业项目,从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化农业项目主要有电商物流基地、产业融合示范中心、农产品研发成果试点、农业技术推广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加以明确,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
2. 发展基金运行方式。目前常州市发展基金对应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投贷联动、股权投资两种。前者是指合作银行根据项目投资需要,通常在3年期限之内为满足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后者是指通过直接入股的方式促进农业骨干企业,以推动企业稳定发展。这两项运作方式存在一定区别,在投资联动模式下,合作银行结合项目内容,运用签订股权协议的方式明确风险补偿金数额,以此为基础为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10倍的信用贷款,在股权投资模式中,合作银行通过占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
3. 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发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注重风险控制,农业项目投资存在投资周期较长、收益率较低、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常州市出台政策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使得基金、投资公司等能够形成股权收购约定,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具备项目优先清算权,确保基金目标可以实现。在基金运行阶段,若面临较大市场变动,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此时基金管理公司可考虑停止投资,依照风险变化进行分析,在必要时可直接提前收回投资,以有效控制风险损失,采取及时止损的方式规避更多损失。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优化建议(一)模式优化与创新首先,参照当前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特点,完善基金融资机制。首先,为确保基金投资能够获得预期收益,需制定基金运营管理规范,健全基金运作监督体系。从前文内容能够了解到,常州市目前此项模式经验较为成熟,通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加强基金运作质量,对具体运营方式、权利主体、制度规章进行普及,确保各参与方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责义务。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基金风险控制,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风险评估,并明确止损条件,在面临重大风险时可考虑实施止损操作。其次,健全农村信用体系,能够有助于创新信用金融模式,为信用金融产品推广带来支持。农村地区信用金融业务开展,需多个主体进行联动合作,如农户需要主动学习信用金融相关知识,加强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了解程度,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农村信用金融产品推广,选定合适、通俗的途径吸引更多农业企业、农户熟悉这些产品。健全融资模式,不仅可以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也可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部门、金融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需展现自身作用,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参与,能够逐步推动农村信用金融模式优化。
(二)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随着时代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受到关注,这是由于农业产业化程度越高,则农业经营主体获利能力也越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引入产业化发展理念,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流程,逐步提升盈利水平,这是由于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发放审批时,会对申请方还款能力加以评估,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水平较高,则还款能力也较强,因此金融机构与其进行贷款合作的积极性也随之提升。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能够有助于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吸引更多金融单位与其加强融资合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运用下述举措提升农业产业化程度:首先,农村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能够发挥自身农业生产种植专业优势,从业人员可参与技能培训,掌握农业领域前沿技术理念,以技术为导向推动农业产业化。第二,农业骨干企业、农合社等主体应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内部人才结构优化,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投入力量进行人才培训需求分析,了解人才专业知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增加员工培训渠道,可主动与周边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注重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践进行结合,为人才带来相应的实践操作机会,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相比而言,农业骨干企业、农合社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强,整体经营环节相对复杂,应投入力量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理针对性,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稳定发展。
(三)完善健全农村社会信用和征信体系首先,政府部门需引导社会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优势,牵头组建社会征信评价平台,及时录入、更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信息,切实加强信用评估覆盖面,进而为金融单位信贷风险评价活动开展带来信息参考。其次,打造全国范围内能够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以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能够覆盖所有县市,具体内容包括农副产品生产动态、销售、定价、质量标准等。信息数据库可以作为农村社会征信工作开展的主要参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需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对各项信息做出相应整合,定期与涉农主体进行交流,以共同提高信息质量。第三,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关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这一平台需由地方政府和大型商业银行联动建立,不仅需要丰富信息内容,也需强化平台服务意识,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获得优质服务,包括金融层面、政策层面、法律层面等。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不仅可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能够为金融单位贷款业务开展提供帮助,提高征信评价效率、优化贷款审核流程等,此外该平台支持信息筛选、风险预警等功能,各模板聚能够为信贷风险控制带来帮助。
(四)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统筹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出台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统一标准,逐步扩大此项交易规模。打造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离不开专业信息技术团队参与,在依托丰富数据信息的同时,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这些数据覆盖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信息、地级市农业交易所现有数据信息等,且要求数据真实、及时、完整,落实专门部门进行数据保存和管理,为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数据库建设带来支撑,从而确保数据信息可以有效共享。在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时,需丰富交易途径、扩大交易范围、增多交易种类,不仅需要明确经营资产产权清晰度,也需出台规定明确可供抵押的具体物品,如农业设备设施、养殖场所、确权证书等均可作为抵押担保物。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农村资源特点,明确闲置宅基地、农业大棚、专项农机设备等均可进行抵押,从而更好盘活农村重要资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作者:吴爽 李静 刘梦珊 信阳农林学院财经学院 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 ;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新型供应链金融缓解河南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81)
来源:《农业经济》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