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医生将止血纱布遗留在患者宫腔内未取出

璞玉康康 2024-06-16 16:28:46

【原告陈述】

原告陈某冉,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2018年8月7日,其因临产在x市中医院妇产四科办理住院。8月8日,因胎儿出现宫内窘迫症状紧急进行剖宫产术。当日18时20分诞下一男婴,生命体征正常。其剖宫产手术正常,手术医生于其子宫内填充纱布止血,并写明医嘱,应按时取出,送入病房观察。

住院观察期间,主管医生及所有医护人员并未提及取出子宫内填充纱布。在未取出纱布的情况下,每天还要进行大量宫缩针输液,导致其身心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其在生产后第三天开始出现高烧和抽搐症状,医生诊断为堵奶,并使用大量消炎药退烧。

并未考虑到子宫内纱布尚未取出而引起的发烧。出院回家当天,其在清洗时发现宫内尚有纱布未取出。立刻与x市中医院妇产四科主任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让其立即赶往医院。到医院后,李某某将纱布取出,后于8月22日下午出院。

出院后转天,发现新生儿出现呛水、咳嗽症状,将孩子送至x市中医院儿科进行诊断,医生初步诊断为支气管炎,持续进行三天雾化治疗。三天之后症状无明显减轻,又安排新生儿重症监护治疗。x市中医院医生及护士严重不负责任,未遵守医疗规范按时取出宫内纱布,也未对其及家人进行任何提醒,造成宫内纱布未取出引发感染。

之后又错误诊断为堵奶,造成误诊。两次住院共计两周左右,几乎每天都大量使用抗生素退烧,引起乳汁成分改变,对新生儿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引发新生儿双侧肺炎。由于长期心理压力,造成其出现抑郁症状,精神一度崩溃。此外,新生儿出生前,家属声明胎盘须保留,供干细胞库保存,但胎盘也被医生私自卖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被告x市中医院辩称】

1、x市中医院对患者陈某冉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分三个阶段:一是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6日患者陈某冉待产住院阶段;二是患者陈某冉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22日产后宫内遗留止血纱布去除后住院治疗阶段;三是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5日患者陈某冉之宝作为新生儿出现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阶段。

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x市中医院对患者陈某冉及陈某冉之宝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本案x市中医院对原告陈某冉应该担责任的范围仅局限于陈某冉剖宫产术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止血纱布遗留在宫腔内未及时取出,导致再次住院治疗,医疗费x市中医院已全部承担,各项损失为2041.2元,请求赔偿另外二次住院费10398.7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万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科学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3、本案原告认为x市中医院除将止血纱布遗留在宫腔内未取出,导致陈某冉再次住院治疗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责任,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其他损害,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原告认为院方擅自处理了胎盘造成原告损失与事实不符,其没有依据。

5、患者陈某冉不是因为院方未及时取出阴道填塞的止血纱布导致的子宫内膜炎,由病历中首次病程记录可以证明:陈某冉因患子宫内膜炎导致胎盘和子宫粘连、手术剥离时造成出血才填塞的纱布。

6、陈某冉2018年8月7日至8月16日待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陈某冉应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应当承担,请求让医院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7、陈某冉8月23日出院后的营养费用及陈某冉之宝因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的费用与院方的过错没有关联性,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院方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8、原一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明显偏高,本案精神抚慰金最高5000元。

9、患者陈某冉进行剖宫产手术,填充纱布遗留体内,没有证据证明对今后生育的影响及损失。

【鉴定结果】

1、前诉期间,陈某冉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和x1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冉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先后以超出鉴定能力和现有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为由而不予受理。

2、本次诉讼中,陈某冉再次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1司法鉴定机构、x2司法鉴定机构、x3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冉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先后以超出鉴定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能力,所提供材料无法满足鉴定需要等为由而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x市中医院在为陈某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宫腔填塞术的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造成纱布遗留在陈某冉体内,对此x市中医院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冉因本次医疗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1960.54元,被告x市中医院应依法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向原告陈某冉支付赔偿款21960.5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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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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