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152篇民事类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98篇之房产第56篇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生活中的案件,当事人处分财产时,许多法律并没有颁布实行;产生争议时,衍生适配法律更是没有出台。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的体现。
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没有物权权属确认,也没有物权变动之说。
夫妻离婚时,对无法且后续也没有办理房产物权登记这一事实乃至于衍生出的他案(排除执行)如何厘清?
当发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对权属之争究竟如何判决?
裁判要旨发生在《物权法》颁布前的夫妻就对房产分割约定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能证明其离婚约定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时,原则上,获得房产的一方能够排除执行。
也就是说,当事人具有排除来自于第三人基于与离婚另一方产生的申请金钱债务执行的阻却权能。
案例索引①1972年6月28日钟永玉(丈夫)(阻却执行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与林荣达(妻子)(被执行人)(第三人)登记结婚。
②1996年8月7日,钟永玉与林荣达离婚。
③钟永玉与林荣达之子女林必盛等出具的《声明》,同意房产归钟永玉所有,并将产权直接变更至钟永玉名下,任何纠纷、诉讼由钟永玉全权处理
④王光(申请许可执行人)(原审被告、上诉人)与林荣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查封林荣达的诉争房产
⑤钟永玉以诉争房产系其所有为由,提起异议
⑥法院驳回钟永玉异议
⑦钟永玉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初字第7号
结果:
一、停止对房产的执行
二、驳回钟永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1.钟永玉提供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审查处理结果》均复印自上杭县档案馆,真实性应予认定。其与林荣达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人亦已依该协议并经行政机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故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2.讼争房产系在林荣达与钟永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土地并合法建造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属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3.1996年,两人经协商达成有关该处房产归钟永玉及其子女所有的《离婚协议书》,不仅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分割协议,而且因具有解除人身关系的性质,而不同于一般处分房产所有权的协议。钟永玉作为讼争房产的共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处房产之物权。
◉王光不服
二审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钟永玉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永玉与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
2.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光的请求权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请求权
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王光的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
论证
成立时间
早
新,晚
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至少不能得出王光成立在后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钟永玉成立在前的债权的结论。
内容上
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
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成为王光的债权的一般担保。
钟永玉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王光的金钱债权
性质上
不再成为林荣达的责任财产
王光与林荣达交易时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林荣达的责任财产
钟永玉的请求权即使排除王光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王光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发生的根源上
合法建造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为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
无基础本源
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实务总结本案是2015年最高法颁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后,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最高法通过本案以公报案件释明的形式进行了阐明:
◉在法律适用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针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
◉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5条至第28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
☞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
☞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
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