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医生建议外购派姆单抗,发生药物副作用致肿瘤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6-19 12:19:36

【原告陈述】

患者吴某曾在某市某医院确诊为“胸腺瘤”,行胸腺瘤切除术,术后行放疗治疗。此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病情控制理想,一直正常上班。2017年10月在被告胸外科吴某康医生处得知,目前被告对其他患者有使用药物派姆单抗PD-1(K药)的情况,被告建议患者也使用该药物。

患者为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由被告在胸外科抽取血液样本,外送进行基因检测。10月14日患者将收到的基因检测报告交由被告,被告认为患者可以使用派姆单抗PD-1(K药),并要求原告自购该药物,原告在10月23日购得该药物。10月25日被告得知患者己购得该药物,通知患者入院治疗。

10月31日被告对患者使用派姆单抗PD-1(K药)。患者在11月1日出院,患者在出院后五天,先双脚出现红疹,继全身出现皮疹,有胸闷乏力、有咳嗽等等药物不良反应的严重症状,在2017年11月13日再次收入被告住院治疗。入院后,患者持续出现胸闷、皮疹等症状,持续出现高热,有咳嗽咳痰,严重肺部感染情况。

在入院半个多月时间内,患者病情加重,但被告胸外科对患者病情很不负责,胸外科负责医生吴某康医生因私外出多日不在医院,任由患者病情恶化。在此期间,患者及家属,多次向被告胸外科医生提出转院或请上级专家会诊。

但被告坚持其有治疗能力,无需转院或请专家会诊,多次让患者丧失了治疗时机。11月29日患者胸闷明显,呼吸急促,有缺氧情况,在当晚转入重症ICU治疗,出现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衰竭、循环衰竭。12月2日患者出现心律减慢渐停,经抢救后死亡。

【原告认为】

患者在未进行派姆单抗(K药)药物治疗前,每一天能正常上班,活泼开朗,生活向上,是一名共产党员。被告明知药物不合法,副作用极大,仍建议患者使用,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导致发生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进而发展为多脏器功能衰竭,终致死亡,被告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患者是原告唯一的子女,患者死亡后原告已成失独家庭,原告白发人送黑发人,身心忍受常人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三原告共计1059933.94元。

【被告某市某某医院答辩称】

对原告陈述中涉及到医生的说法在病历资料当中无法体现,代理人也无法来确认原告关于对医生的陈述的真实性。关于原告购买的药是在澳门什么地方买的,相信澳门的医生或医院对患者吴某的情况肯定了解,才会给患者开药、购药。被告某市某某医院从药物使用到诊疗措施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患者死亡系肿瘤晚期自身疾病导致,被告的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患者因胸腺瘤复发来医院前,已进行多种有损身体的抗肿瘤治疗,病情已进入肿瘤晚期状态。医院以前从未用过帕姆单抗,未建议患者使用该药,也不会去建议患者使用自己未用过的药物。

该药为患者家属自行购买后要求来医院使用的。为慎重使用该药,在用药前,医院进行远程专家会诊和告知患者及家属用药的风险并签字,不存在草率用药的情况。用药后出现免疫相关并发症,医院非常重视,进行了积极处理,先后请多个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同时也再次进行远程专家会诊。

还在ICU抢救,不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情况。患者终因肿瘤晚期去世。目前因PD1对肿瘤治疗效果的明确,帕姆单抗已经在中国市场准入,造福更多的肿瘤病人。医院从药物使用到诊疗措施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肿瘤晚期自身疾病导致,医院医疗不存在过错。

被告对原告失去独生子女的情况深表同情的对失独家庭带来的损害确实心痛。被告某市某某医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明显偏高,于法无据。原告要求50%赔偿于法无据,被告在10%范围内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笔迹鉴定】

2020年2月26日某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认定2017年11月13日《某市某某医院入院72小时谈话记录》、2017年11月20日《某市某某医院糖皮质激素治疗知情同意书》、2017年12月1日《某市某某医院入院72小时谈话记录》中四处“吴某和”签名均不是吴某和书写形成,被告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

【鉴定结果】

2022年2月16日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某市某某医院在对患者吴某的诊治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患者出现使用免疫抑制剂(PD-1)的免疫不良反应(免疫性肺炎),被告方治疗措施符合当时(2017年)的诊疗规范(激素治疗及时),转入ICU诊疗措施未见违规。但被告方对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自购药物PD-1的用药风险认识不足,对免疫治疗相关的风险告知不到位,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因患者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考虑患者为恶性胸腺瘤疾病终末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药物所致免疫性肺炎合并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可能性大。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广泛进展,需免疫抑制剂治疗及治疗后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的严重不良反应所致。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吴某和、宋某云、陈某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209290.0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5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