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期期间被调岗,合理吗?

深夜独酌人 2024-09-27 19:00:44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卢某入职C公司,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卢某从事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在金华,实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下半年,卢某被派往重庆开发西南片区市场,后担任西南片区销售经理。2020年9月16日,C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卢某于9月25日前返回金华环西厂区,到C公司接受工作安排。卢某告知其已怀孕,后未按期返回。2022年9月27日,C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卢某,因卢某未及时报到,自2022年9月26日开始算旷工,旷工满5日人资部会发函作自动离职。2022年10月11日,卢某收到C公司发送的《通知书》,载明“您于2022年9月26日开始,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限您收到书面通知后即回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否则将作旷工处理,年度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2022年10月17日,C公司向卢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卢某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

后因双方就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卢某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C公司系今F公司100%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

法院认为

对于仲裁裁决中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7日的工资8461.31元,卢某未提出异议,C公司在仲裁后也未提起按规定提起诉讼,对卢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2年9月16日,C公司因公司业务调整通知卢某到金华厂区接受工作安排,经C公司多次催促,卢某以怀孕为由拒绝接受安排。孕期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法律并未绝对禁止用人单位与孕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为金华,卢某在重庆工作期间C公司亦支付了住房及差旅补贴,不存在变更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其次,C公司因业务变动需要对西南区两名销售员同时进行调整,并非针对卢某个人。第三,C公司多次要求卢某回金,重新协商安排工作内容,并承诺岗位仍为销售岗,但卢某拒绝接受。经C公司多次催促,告知将按旷工处理后,卢某仍予以拒绝,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最后,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连续三天或年度累计五天旷工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据此,对孕期职工用人单位应作出合理安排,但在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尚未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劳动者即不服从工作指示,经多次通知拒绝报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卢某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1-10月绩效提成。卢某在诉讼阶段新增了部分月份的提成请求,该请求与原仲裁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新旧请求之间具有紧密依附性,法院予以受理审查。该绩效提成实际为卢某销售提成,根据卢某每月销售情况进行计算。在卢某已完成销售业绩的情况下,C公司应按规定予以发放。对销售提成月度发放60%,年度发放40%的发放标准,双方均无异议,亦有卢某与C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卢某主张按1.6元/吨计算年度提成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C公司辩称,年度发放提成仅针对年底在岗职工,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卢某不予发放。经审查,C公司提交的年终奖发放规定系2023年1月3日出台,该规定未经公示或向卢某送达,涉及劳动者薪资发放、福利待遇部分也未经法定程序审查通过,在卢某已完成销售业绩的情况下,C公司据此辩称年度提成不予发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对提成的具体金额,C公司提交的绩效表上月度发放金额与卢某提交的月度发放金额一致,对年度发放金额法院根据发放比例予以计算,2022年1-9月卢某年度发放提成金额为8457.82元。对卢某主张的2022年10月提成,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出差餐补。对卢某主张存在约定福利待遇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出差餐补,对出差餐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卢某依据不足,对卢某主张的2022年5月29日-9月30日期间卢某是否属于出差期间亦无证据证明,故对卢某的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生育津贴损失及社保损失。原C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不具备为劳动者参保包括生育险在内的社保的法定义务,卢某要求C公司赔偿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卢某部分月份未交社保,也不存在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且卢某在仲裁申请中已提出了补交社保的申请,仲裁委依法作出补缴裁决。故,对卢某要求赔偿社保损失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对卢某诉请中合法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卢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7日工资8461.31元;

二、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卢某2023年1-9月年度发放绩效提成8457.82元;

二、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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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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