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原告因“停经9月余,过预产期6天”于2019年11月18日入住x市人民医院产科待产。医方根据其孕期检查、入院时专科检查结果等情况,作出G2P040+6周LOA待产的初步诊断。11月20日1时25分予腰3、4间隙硬膜外穿刺分娩镇痛,过程顺利,效果可。
因医方徒手旋转胎头失败,诊断:相对头盆不对称(持续性枕后位),11月20日1时25分予腰3、4间隙硬膜外穿刺分娩镇痛,穿刺成功后,予硬膜外注射1%利多卡因5ml,观察5分钟后予8ml无痛分娩液(无痛分娩液配方:0.75%罗派卡因150mg+舒芬太尼50ug+生理盐水100ml,相当于罗哌卡因浓度0.15%)。
后予无痛分娩液微泵持续注射6-12ml/h,过程顺利,同日14时35分在腰2、3间隙施行蛛网膜下腔与硬膜外腔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麻醉方法:穿刺点取腰2-3直入穿刺法,穿刺点用1%的利多卡因常规局麻后。
用硬膜外麻醉穿刺针沿着局麻时的针眼穿刺,拔出穿刺针的针芯后,予置入腰穿针,刺破蛛网膜后至蛛网膜下腔,用0.75%罗哌卡因2ml抽取1ml脑脊液稀释到3ml,配成0.5%罗派卡因,并注入蛛网膜下腔2.2ml,后拔出腰穿针,予置入硬膜外导管,予评估麻醉平面约T8水平,术毕拔除硬膜外导管。
术前医方已经告知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有患者签字确认。术后出现下半身麻木等症状,医方请多科会诊,考虑为马尾神经损伤综合征,予腰MRI及脑脊液穿刺等检查,同时予以激素等治疗。
【原告陈述】
原告入院后,要求经产道试产,2019年11月19日,被告认为胎儿存在“巨大儿、相对头盆不称”的可能。继续产道试产可能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先兆子宫破裂、子宫破裂等,建议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在手术麻醉过程中,由于被告违反用药原则,将无法证实的药物注入椎管,导致原告出现严重的神经损伤:原告双腹股沟至大腿中段痛觉、触觉减退,双大腿中段以远痛觉、触觉消失,双下肢运动觉、位置觉消失,双下肢肌力明显下降,大小便失禁。
损伤发生后被告未能及时规范应用激素治疗,延误救治时间,导致患者残疾,经鉴定患者构成7级伤残。
【原告认为】
被告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麻醉时错误的麻醉用药、错误的操作,以及神经损伤发生后不及时不规范地应用激素挽救受损神经治疗,造成了原告神经系统的损伤,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679223.54元。
【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案涉医疗事故已经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中不合理的费用应该予以剔除,我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罗某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因双下肢神经源性损害(累及L2-S5水平马尾神经受累考虑)致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失禁,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2、建议被鉴定人罗某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以24个月、12个月、6个月左右为宜(均包括住院时间)。
3、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罗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罗某目前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失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原告罗某双下肢神经源性损害(累及L2-S5水平马尾神经受累考虑)。椎管内麻醉后马尾神经根的损伤可能是由于位置异常、直接创伤、脊髓缺血引起的压迫、炎症、牵拉或局麻药的神经毒性所致。
孕妇剖宫产术后出现马尾神经损伤属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完全防范的麻醉并发症,但是本案例所具备的特点一是术后直接发生下肢肌力减退的临床症状,显然与手术具有直接的关联;
二是损伤性质较为严重,波及范围也较大,显然与麻醉有关联,医院存在不足。医方对患者双下肢运动感觉恢复不良的临床表现存在犹豫和延误治疗,对患者的预后存在一定的程度的影响,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5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罗某155221.7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