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184篇民事类 实体法
主题是不当得利之诉第2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债务人(借款人)欠债权人钱,债务人通过向他人(出借人)借款的方式,并以“指示方式”指示他人向债权人还款。
此后,被指示付款人向债务人讨要无果,转而以“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讨要,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在涉及多人关系的指示给付形成的不当得利中,法律处理上应当关注到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源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很难判断“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时,被指示付款人以“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讨要,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①许某将其房屋通过居间方俞某出售给周某。周某将房款交付给俞某,由俞某转付给许某
②胡某根据周某的指示向俞某转账共计29.85万元
③许某对前述转账行为不予认可
④胡某向俞某追讨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1055号
结果:俞某返还胡某298,500元
理由:
1.俞某对于收到胡某转账的29.85万元并无异议
2.胡某诉称,该钱款系其代许某收取的周某支付的购房款,后因许某否认收到该笔款项,俞某无理由占据该款项
二审法院:(2019)沪01民终13202号
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胡芹的诉讼请求
理由:
1.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
2.胡某先后向俞某转账29.85万元,现胡某主张俞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该款项,胡某主张的不当得利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主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方,胡芹应当举证证明其向俞雯君的付款行为欠缺给付目的,即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胡某向俞某转账是根据第三人许某的指示,属于指示给付行为,并非欠缺给付目的之给付。
实务总结王泽鉴教授: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规范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是财产法体系的反射体,牵涉甚广,错综复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
②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
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
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
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
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到的利益。
不当得利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即欠缺法律依据。
法律原因是给付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依据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因应指“给付目的”
给付目的无法实现即是“无法律上之原因”的体现。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主要围绕给付目的展开,分为以下三种:
自始不存在
嗣后不存在
不达(将来的事情达不到)
给付行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给付时虽有法律上之原因,但是其后该目的已不存在时,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为了将来某一还未实现之目的而给付,当确定未来该目的无法实现时,该给付即为因给付目的不达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的依据”既包括基于“错误”“误会”发生的偶发性事件,也包括法律关系混乱的经济纠纷在定性上已穷尽其他各种法律关系但均无法匹配的情形。
如果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关系
指示人
资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