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管理殖民地的重要工具。奴隶始终是城市的最大群体,因此,有必要对奴隶的存在做一些特别的规定。
奴隶法案的颁布巴达维亚颁布了第一个关于奴隶制的重要条例。法令共9条,并补充了一些关于如何管理和维持奴隶的正确指导。法令规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不能转让奴隶。此类交易必须向地方法官或者行政官登记,否则不得将奴隶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
通过这几条简单的条款奠定了一个复杂的登记系统,从而管理作为商品的奴隶的流动。与此同时它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自由交换奴隶的条件和限制,由于法律首先考虑的是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因此,所谓的自由交换掩盖了它在实际操作中的不平等。
比如,法律规定基督徒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自己的奴隶转让给非基督徒奴隶,但非基督徒却可以将自己的奴隶出售给基督徒,而且一旦当奴隶皈依基督教那么奴隶主就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将他们转交给基督徒或公司。这种规定并不局限于印度尼西亚本土居民,还涉及中国人在内的其他非欧洲人。
法律特别规定,当奴隶主喝醉时,其他人特别是中国人不得向其购买奴隶,也不得以奴隶作为赌博的赌注,更不得以礼物或者承诺去引诱基督徒的女奴。
奴隶条例似乎并不是源于罗马法,而是基督教原则的延伸,但在实践中它既未能有效阻止基督徒贩卖奴隶的行为,也未起到遏制非法贸易的作用。
随着奴隶群体的不断增加,法律也不断完善。1644年,还只是巴达维亚司法委员会委员的马策伊克负责编纂了《巴达维亚法》,它不仅是印度尼西亚法律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更是管理奴隶的重要条例。
1644年法典的条款描述了令当局头疼的行为,包括:主人与仆人或奴隶之间的暴力、走私、海盗、酗酒、谋杀、袭击、乱交、通奸、诽谤、偷窃和逃跑等等。虽然荷兰人大规模的从事奴隶贸易,但巴达维亚的荷兰人十分惧怕他们的奴隶。因此法律禁止奴隶在公共场所聚集、携带隐蔽的武器、购买酒精和鸦片。
早在1650年,巴达维亚政府便颁布了一项重要的奴隶法令,以减少个人对奴隶过于严厉和失控的惩罚,因为这极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暴动。法律规定,在没有公司官员的“明确同意”下,任何奴隶主都不得对他/她的奴隶施加过重惩罚,不能监禁奴隶,不能用木枷或铁链将奴隶锁起来。违者将由地方法官调查,严重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虽然法律相当明确地限制了奴隶主滥用权力的行为,但却很少有人受到过于严苛的惩罚。
比如,1743年,一名荷兰人枪杀了1名并打伤了3名奴隶,仅仅被判处终身禁止拥有奴隶。18世纪一位曾到访过巴达维亚的英国游客亦曾抱怨称,几乎没有荷兰人会因为犯法而被带走受苦。威廉·格布哈特大概是印度洋世界荷兰殖民地为数不多的因为虐打奴隶而被判处死刑的欧洲人(德国人)。
据称,威廉·格布哈特虐打一位名叫约里斯的奴隶,导致其死亡。尽管其辩称只是为了惩戒,但还是被判处犯有谋杀罪,并被处以绞刑。荷兰法律符合欧洲人的利益,但倘若我们将这件事发生的背景置于英国人的统治期间,那么格布哈特被判处死刑也就不足为奇了。
《巴达维亚法》列举的众多问题中最让当局者头疼的莫过于奴隶逃跑。哪里有奴隶制,哪里就有逃跑者。早在巴达维亚成立的3年后,就有人抱怨逃跑的奴隶在附近的森林中进行抢劫。1645年,女性被明文禁止越过城市边界,违者将处以罚款,因为有受到“潜伏在丛林里的人、暴徒、爪哇人和其他敌人”袭击的危险。
奴隶逃跑的原因多种多样,部分是受到了主人的虐待,部分与殖民社会本身有关。法律损害了东印度群岛的社会流动性。虽然许多亚洲女性通过婚姻进入统治阶层,但是对于广大的下层妇女来说,法律在自由人和奴隶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分界线。奴隶与自由的对立取代了流动的、抽象的社会等级观念,进而阻碍了下层阶级的流动。
以克里斯蒂娜为例,当她的主人拒绝让她和男友在一起时,她选择了逃跑。在另一则案例中,萨瓦尔由于引诱女奴波达克逃跑而被判处鞭刑、烙刑和服劳役5年。在荷兰殖民者看来,逃跑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因为这是对主人财产的偷窃。1648年8月14日颁布的法令直指那些企图藏匿逃跑奴隶的中国人。
法令规定,遣返逃亡奴隶的人将获得雷亚尔的报酬,倘若有人被发现窝藏奴隶超过三天而未向城内的信使报告则会被罚款5雷亚尔。在奴隶法律之下,被奴役者具有了更多的“仪式性”特征,比如,禁止戴帽子。根据1644年的法令规定,奴隶绝不允许戴帽子,除非他们能听懂荷兰语,且这种能力必须有书面证明,否则戴帽子的奴隶将会受到严厉的鞭打。鞋子是另一个能显示地位的特征。
直到1908年,在荷兰军队中能拥有鞋子的只有欧洲人、非洲人、安汶人和米纳哈萨人。现在遗留的一些关于奴隶的插画和图片无一例外都向人们展示了这一特征。此外,奴隶还被剥夺了财产权,他们无权拥有子女、金钱或其他财产,他们既不能在活着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也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只能将财产交予自己的主人,这与前殖民时期的状况大相径庭。
制度文明是社会进步和文明评判的基本参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作为文明发展的一个阶段逐渐被淘汰,现在却因殖民扩张而再度复兴,并在荷兰法律之下被进一步强化。法律的实施强化了社会等级制度,它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来换取以少数荷兰人为核心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因此从任何意义上而言都不是一种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