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岁患儿因咳嗽就诊,医方未能及时收住院致其死于肺炎

璞玉康康 2024-05-27 05:55:50

【认定事实】

1、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3日,杨某春因“咳嗽”在x县人民医院就诊。

2、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日,杨某春以“间断咳嗽4天,加重伴面色发绀1小时”为主诉在x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

3、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8日,杨某春以“咳嗽14天,加重伴面青10天”在x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7天。x省妇女儿童医院出院诊断为: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力衰竭;肺出血。出院后注意事项:患儿家属出院后随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原告陈述】

2023年5月19日,二原告的孩子杨某春(男,于2022年9月15日出生,于2023年6月18日死亡)出现咳嗽症状,于是二原告在5月20日带领孩子前往x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诊断出气管肺炎,但医院在询问得知二原告及孩子家离医院居住距离较近后,要求每日前来医院门诊输液治疗即可。

期间,医院未对孩子身体进行体温监测,二原告亦听从医嘱,按时给孩子服用医院开具的药物,每日准时前往医院门诊输液,在输液的前三天中孩子一切正常,直至5月23日早上输液过程中,孩子突发异样,经医生查看发现孩子心力衰竭、呼吸衰弱。

但x县人民医院在给孩子打了强心针及利尿针后,未听从二原告转院至N的请求,当即利用x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转院至x州人民医院,之后孩子在x州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内抢救了10天。

后,由二原告支付3000元费用,使用救护车将孩子转院至x省妇女儿童医院继续抢救了18天,于2023年6月18日上午因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

自己的孩子只是生了一场小病,但却因被告输液失误导致自己的孩子发生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之后被告却以孩子死亡时并不在院内为由拒绝沟通,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因孩子杨某春死亡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77270.4。

【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本院对二原告表示深切的同情和歉意;本院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被告x州人民医院辩称】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原告欠付本院的医疗费用为16927.5元;本院对二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省妇女儿童医院辩称】

本院对二原告表示深深的同情和安慰;本院对患者的诊断清楚、治疗措施得当、用药规范,对二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1.x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杨某春的诊疗过错在患者死亡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2.x州人民医院、x省妇女儿童医院对患者杨某春诊疗过程无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春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承担366827.32元(889424.4元×30%+100000元)。

x州人民医院、x省妇女儿童医院对患者杨某春诊疗过程无过错,故,原告杨某奎、靳某芬要求被告x州人民医院、x省妇女儿童医院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奎、靳某芬各项损失共计366827.3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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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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