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病理误诊为胃癌而行全胃切除,医方须赔偿91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6-09 09:13:29

【认定事实】

2019年3月28日,冯某会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提示:1.慢性浅表性胃窦炎。2.贲门息肉(山田Ⅱ型)。2019年4月1日,x医附院,病理诊断:(贲门口)中分化鳞癌。2019年4月15日,冯某会就诊于x医院,该院经结合x医附院的病理报告。

向原告方告知可选择的手术方式如下:开腹胃癌根治术;腹腔镜胃癌根治术。非手术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2019年4月17日,x医院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冷冻后病理诊断:均未见肿瘤累及。

【原告认为】

术中病理未见肿瘤,医生仍然将全胃切除。2019年4月24日病理检查结果再次证实是胃炎,不是肿瘤。二被告的误诊导致原告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合计2145296.69元。

【被告x医附院辩称】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应得到采信。无论是按照日本标准还是欧洲标准,我院对冯某会的(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的诊断是准确的。

【被告x医院辩称】

x医附院病理诊断为鳞癌,而鉴定机构诊断为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的问题,该问题本身存在学术争议。高级别内瘤变包括重度异性增生和原位癌,属于胃肠道癌前病变和早癌,易进展为具有侵袭和转移能力的浸润性癌为特征的癌前病变。即便是高级别内瘤变,也应实施手术。

【鉴定结果】

1、原告冯某会,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全胃切除评定为五级伤残;冯某会行全胃切除术,误工期(休息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

2、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对冯某会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完全原因。

3、在这完全因中x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庆辉目前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1、x医附院。根据目前对1911113-1号切片阅片结果,提示为:(贲门口):局灶鳞状上皮高级别异型增生(上皮内瘤变)。医方鳞癌属于误诊,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联。

2、x医院。根据目前对1911113-1号切片阅片结果,提示为:(贲门口):局灶鳞状上皮高级别异型增生,是胃癌的癌前病变,根据异形程度分为轻、中、重三度,轻度者常可逆转为正常,重度者有时与高分化腺癌不易区别,应密切观察,定期胃镜随访。

对药物不能逆转的局灶中、重度不典型增生(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在确定没有淋巴结转移时,可在胃镜下行粘膜下剥离术,并因视病情定期随访。对药物不能逆转的灶性重度不典型增生(高级别上皮内瘤变)。

3、患者曾在x县人民医院(2019年3月28日),x医学院附属医院(2019年4月1日),进行胃镜检查,其两次检查结果存在差异即:贲门息肉(山田Ⅱ型)和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组织取材表浅,不能明确浸润深度。

在此情况下医方术前未再次对患者进行胃镜或超声内镜检查和病理活检,或者重新对外院病理切片进行复核,仅结合x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报告、本院胃十二指肠钡剂造影及CT胃癌增强扫描等结果即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

4、并据此施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结合目前对送检x医学院附属医院1911113-1号切片的阅片结果及医方术后病检(2019-4-24)结果“胃贲门:粘膜慢性炎症”。

应认为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无施行上述术式的手术指征,存在过错。由于医方诊断错误,导致治疗方案选择不当,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冯某会182626.62元;被告x大学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冯某会730506.47元。两医院赔偿合计913133.0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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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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