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痛盲目给予杜冷丁止痛,致消化道穿孔被误诊为胰腺炎

璞玉康康 2024-06-10 12:33:50

【认定事实】

2023年1月22日09时20分【某乙医院门诊(初诊)病历记载:朱某英的就诊时间为2023年1月22日17时46分,某乙医院解释系事后补的记录,记录时间有误】,原告朱某英因进食后感觉剑突下胀痛前往被告某乙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消化不良,某乙医院对朱某英进行了清水洗胃。

2023年1月22日14时33分,原告朱某英因腹痛5+小时前往被告某甲医院急诊科就诊。2023年1月22日15时43分,原告朱某英在被告某甲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2.膈疝;3.肺部感染?4.高血压病?

据某甲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入院后予以生长抑素抑制胰腺分泌,乌司他丁清除氧自由基,乳果糖促进肠道蠕动,哌替啶镇痛,胃复安止吐,甘油灌肠剂通便,大量补液等对症支持。患者诉腹痛仍未缓解,要求出院于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请示上级医师后准予签字自动出院。

告知患者及家属一切不良后果由患方自负。2023年1月24日03时47分出院,共计住院2天,出院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中度重症,原因不明);2.膈疝;3.肺部感染?4.低钾血症。出院医嘱为:建议于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23年1月24日10时43分,原告朱某英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消化道穿孔2.感染性休克3.胸腔积液4.食管胃吻合口瘘5.下肢静脉肌间血栓形成。2023年1月24日在全麻下行了剖腹探查术+近端胃胃大部切除术+远端胃食管吻合术。

术后予以静脉营养支持、抗感染及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术后出现胃食管吻合口瘘,于2023年2月7日在全麻下行了胃镜下食管腹膜支架置入+胃空肠营养管置入。术后予以强效抗感染、肠内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

于2023年3月30日胃镜下取出食管腹膜支架、拔除胃空肠营养管。其后予以进食流质饮食,观察引流管无渗漏,无腹痛、腹胀不适。出院诊断:1.消化道穿孔2.食管胃吻合口瘘3.感染性休克4.食管裂孔疝5.下肢静脉肌间血栓形成。

【原告认为】

原告进食后出现上腹绞痛,被告某乙医院却错误地清水洗胃,导致了原告急性胃肠穿孔,到被告某甲医院就诊,常见的胃肠穿孔外科急腹症,不体格检查,不请外科会诊,被告某甲医院疏忽大意,只相信入院CT,导致原告被错误诊断为重症胰腺炎,其错误治疗导致原告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

甚至被告某甲医院的医生缺乏基本的医术医德,原告病危时还阻止转院,其行为变相等同于杀人。原告在上级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还遗留明显的后遗症和严重的身体残疾。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合计625967.65元。

【被告某甲医院辩称】

原告的确在我院急诊科治疗和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意见,请求法院调取鉴定时的听证笔录及专家会诊意见。我院最多承担50%的责任。

【被告某乙医院辩称】

原告确实在我院急诊科就诊,对赔偿清单的标准和范围与某甲医院的意见一致。关于责任比例,我院只承担5%的责任。

【鉴定结果】

1、朱某英,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胃大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2、朱某英后期诊疗项目建议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3、朱某英术后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为宜;护理期评定为80日为宜;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为宜。

4、朱某英食管裂孔疝嵌顿并发胃穿孔行胃大部分切除术的不良后果与某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某乙医院门诊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故某甲医院医疗过错考虑为主要原因,某乙医院医疗过错考虑为轻微原因,自身疾病因素考虑为次要原因。原告朱某英支付鉴定费1493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甲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332701.06;被告某市某区某乙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83175.2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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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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