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虽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损害,医方因漏诊肿瘤被判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14 10:14:47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原告李某霞,女,1982年9月6日出生,在x疗养院常规体检,乳房超声提示左侧乳腺内见一个实质回声团块,大小约8mm×5mm,位于约12点钟处,边界清楚,形态规则,呈现均匀较低回声。彩色多普勒血流显示,未见明显血流信号。双侧腋下未探及明显形态饱满淋巴结。

2016年7月,原告在x大学附属x医院常规体检,乳房超声提示左乳上方见3mm×8mm低回声团块,CDFI未见血流。2018年4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体检,乳房超声提示双侧乳腺组织结构正常,内部回声尚均匀,腺管未见明显扩张,CDFI未见明显异常血流信号。

2019年3月17日,患者在x疗养院体检,乳房超声提示左侧乳腺内见一个稍低回声区,大小约14mm×10mm,位于12点钟,边界尚清楚,形态欠规则,内部回声欠均匀。彩色多普勒血流显示,见红蓝血流,测得血流频谱RI:0.74。双侧腋下未探及明显形态饱满淋巴结。

拟诊左侧乳腺内实质性占位性病变,BI-RADS:4B,建议进一步检查。2019年3月18日,原告至x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查B超提示左乳上方实质结节14mm×10mm×14mm(BI-RADS:4A,MT待排);钼靶提示左乳12点方向中带局灶性致密,周围腺体略纠集,BI-RADS4A;

穿刺活检,病理诊断(左乳)高度疑为浸润性癌。2019年3月29日原告住院治疗,同年4月4日行左侧乳房单纯切除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左侧乳房扩张器植入术,同年4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

左乳癌(cT1NOMO,I期)。2019年4月23日病理示(左乳)肿块大小1.5cm×1cm×1cm,浸润性癌II级,伴神经内分泌分化,周围伴较多导管内实性乳头状癌(约占50%);脉管侵犯(-),各切缘(-),前哨淋巴结(0/3)未见癌转移。之后门诊随访,行戈舍瑞林+依西美坦内分泌治疗。

【原告观点】

原告于2015年、2016年度参加例行体检发现左乳腺内存在结节,2018年4月26日,双侧乳腺目前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原告反复告知医生之前有结节,怎么莫名好了,被告说检查权威可靠,告知双侧乳腺均已恢复正常,对原告完好无损的肺部却诊断为“2mm的微小结节”。

后续原告在x疗养院和肿瘤医院做过好几次肺部CT,都没有结节,被告草率体检严重。2019年4月4日,原告确诊左乳浸润性癌,并行“左侧乳房单纯切除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左侧乳房扩张器植入”手术。

被告的漏诊导致原告延误病情发展成左乳癌,无奈进行切除手术,造成一定生理缺陷,对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身体内还有肿瘤存在一辈子都要进行治疗对原告精神打击严重。

【被告x门诊部辩称】

根据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身患乳腺癌与被告的体检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乳腺切除手术是原告自身疾病导致。

【医学会鉴定意见】

1、2021年4月7日,x市x区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x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左乳腺结节漏诊的过错,可能造成了患者疾病的迟延确诊及治疗;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四级;本例医疗损害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2、2021年8月10日,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漏诊、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左侧乳房切除并无因果关系。

【庭审意见】

根据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鉴于被告的医疗过错,本院酌情确认被告补偿原告李某霞3万元。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14日判决,被告x门诊部补偿原告李某霞3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0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