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碧桂园山泉海小区的业主,今年初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等公摊费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该公摊费条款无效和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公摊费。
张先生的理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根据条例的该授权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第11条规定了九类费用包括在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中,其中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小区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而案涉的公摊费正是这些属于物业服务成本的费用。《物业案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和要求退还已收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其诉求依法成立。
广东省阳西县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案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即使违反,也不导致协议的公摊费条款无效;该收费条款是双方对于公摊费用项目及负担的约定,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不构成违规收费。
张先生说,我主张被告未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涉及市场秩序,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497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协议的公摊费条款无效。判决仅说该办法和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法规,是转移焦点和驴头不对马嘴。这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显然你不能以限速标志不属于法律法规而认定该超速行驶不违法。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此当然属违法。案涉协议条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道理就是如此。而双方在协议中如何约定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条例第40条、以及该条是否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白纸黑字、对应列入物业成本费用的定义十分清楚,协议的公摊费完全对号入座,认识中国字的人就能作出正确判断。阳西法院认定案涉公摊费不属于物业成本和认定1+1就不等于2没啥区别。
张先生认为,从另一角度讲,众所周知,第一,业主无法核实该公摊费数额的真实性;第二,服务成本分摊给业主,不利降低和控制成本。如此的话,岂不是其怎样浪费都行、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业主不就是俎上鱼肉任其宰割?
而且,难道百姓乘坐公交汽车还要缴纳汽油公摊费、去饭店吃饭还要缴纳其房租水电公摊费吗?这不是笑话吗?
你觉得张先生说的有道理吗?你们小区需要业主交纳水电等公摊费吗?
据悉该案已上诉,本号将继续跟进。
物业消费,大家买单
有些行业可以有赚有赔,有些行业稳赚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