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收费,业主一句话把法官问晕了

萧瑟清风 2024-10-27 13:18:51

碧桂园月亮湾小区规划建设了941个地面车位。其不能办理产权,故其所有权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问题。2021年以来,小区业主就物业公司对其的停车收费多次提起诉讼。

第一次,法院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绿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业主同意将其交由物业公司有偿经营”认定车位归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费。

第二次,业主以规划设计图和政府部门的信访答复证明该车位没有占用道路或绿地、不属于业主同意交物业公司经营的车位;物业则提供了开发商与其签订的《车位经营委托协议》。还是这个法院,其推翻前述自己的认定,变为认定车位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受其委托收费合法。

业主上诉,以民法典第271条和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共享宗地面积证明小区土地使用权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且经不动产部门登记,故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该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的委托协议无效。二审认定“一审认定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不妥,应予纠正”,但仍判决业主败诉。

第三次,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请确认该委托协议及物业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判令停止该收费。理由是车位依法归业主共有、但不属于合同约定交物业公司有偿经营的车位,该委托协议和合同条款侵权业主共有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在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中,对业主的停车收费属于重复收费。

重点来了,也是最大的笑话来了。

一审判决认定,无论车位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业主共有,都不影响本案判决。因物业合同约定了“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且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车位经营委托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物业公司提供了车位相关的物业服务,就有权收费。并据此判决业主败诉。

该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和其结论有啥关系?原来是该物业公司是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法院的意思是其从事物业管理虽违法、但没事,可以继续。

业主是蒙了,这有啥因果关系,这不是驴头不对马嘴吗?

二审中业主问:请问审判长,《车位经营委托协议》写明“甲方(开发商)委托乙方对权属归甲方所有的露天停车位…”,请问此意思表示真实吗?

答:…(思考,不答)

业主:一审认定该委托协议不违法的唯一理由是该物业分公司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是这样吗?

答:是。

业主:按照这个逻辑,我把偷来的车卖给他人,买车人有驾驶证,这个买卖就合法,而与该车的权属无关,是吗?

答:...(思考,不答)

法官被问晕了,无法回答。

就此律师指出,这是一个明显违法的判决,具体是:

首先,本案地面车位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其所有权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故依法确认该车位权属,是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正确判决此案的前提。业主第一、二次起诉法院以“车位纠纷”立案是正确的,这是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下的四级案由,既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车位纠纷;但第三次法院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是错误的,其目的是回避所有权这个核心问题,为其不确认车位权属、进而故意作出错判做铺垫。

其次,业主主张的地面车位归业主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法典第271、275条第二款和业主不动产权证登记共享的宗地面积,本案车位归业主共有,故开发商不是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中的“车位当事人”,无权对车位进行处置。(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对此早有定论,该最高法裁定还确认小区地面车位是小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与其他的业主共用设施没有区别。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利用该车位从事经营活动须由业主经法定程序表决决定,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两被告在其合同中约定他人财产的归属和处置、以及业主个人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共有财产的归属和处置,皆属侵权行为,依法无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对业主有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订立,该两合同对业主而言都是格式合同,其中的违法条款依法无效,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物业服务收费天经地义,但重复收费就违法。因小区地面车位是业主共用的物业附属设施,其服务费已包括在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中,故对业主的该收费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重复收费。该条涉及市场秩序,根据最高法《九民纪要》第30条其是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协议中任何违反该条规定的条款皆无效。

第四,该第一、二次判决都被法院自己所否定,其最后不确认车位权属是走投无路。其确认过归开发商所有,但被二审判决所否定,再只能是确认归业主共有,事实也确实如此。但这样则《车位经营委托协议》和物业合同的相关条款必定无效,他不想如此判决。但无可争议的是,在车位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下,其判决认定该委托协议和物业合同关于车位归属和处置的条款有效,没有证据支持,是空中楼阁,不可能成立。

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中。本号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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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清风

简介:谈谈法律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