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个人名义就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提起诉讼,通常会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法定形式是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而原告未经大多数业主的授权,无权起诉。
由于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做依据,故大多数人认为上述裁定绝对正确。实际上,这你就掉进坑里了。
1.《民法典》是实体法,其不具有决定诉讼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以民法典的规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
此一条就足以确定前述裁定错误,依法不成立。
2.民事诉讼权唯一由程序法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和管辖,当事人就有权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是关于诉讼权的最高法律标准。而物业纠纷确定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
3.《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指导意见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位置及民族构成等属性无关,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民再343、363、370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适用《物权法》第76条(现《民法典》第278条)驳回业主个人就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起诉、上诉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关于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业主完全有权以个人名义就物业管理问题提起诉讼。前提是,你的主张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不是按个人意愿对共有物业进行管理。
法律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决定,依法起诉和依法裁判,不需要业主的授权,也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