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021年11月22日入职A公司处,从事网店店长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为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上班时间为早9:30至晚18:30,钉钉打卡考勤,中午时间休息。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情节恶劣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如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玩游戏、网络聊天、下载电影等);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的(包括主管未同意请假而擅自没来上班的);当月迟到超过5次或当月累计迟到时间超过1小时的;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的;非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
2022年11月,许某上班迟到4次,时长累计17分钟,分别为:11月3日上班迟到1分钟,11月12日上班迟到11分钟,11月15日上班迟到2分钟,11月17日上班迟到3分钟。
2022年11月29日,A公司的工作人员至许某工作位置,要求许某办公地点从708转移到D712。许某要求书面告知,A公司表示口头指令就是最终指令。同日,A公司向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许某以A公司作为被许某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A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8250元(12750元×1.5个月×2);二、A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终止劳动合同日期2022年11月29日期间应付工作报酬11687.5元(500元×23.375天,5小时事假已按天数折算进行扣除);三、A公司支付2天未休年休假折现金额3000元(500×2×3);四、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一、A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978.9元;二、A公司支付许某2022年11月工资9.30元;三、A公司支付许某年休假工资1048元;上述金额合计35036.2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许某一次付清。四、驳回许某其他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许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具体为许某上班迟到、离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从办公位置调换。关于上班迟到,双方确认2022年11月许某上班迟到4次,时长累计17分钟;关于离岗,A公司主张通过监控视频显示,许某不在固定岗位上超过30分钟,许某辩称其与其他部门同事沟通工作事宜;关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许某因购买个人淘宝店铺,在工作时间回复了平台相关问题;关于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A公司口头要求许某调换工作位置,许某要求书面通知,A公司于当日解除了与许某的劳动合同。首先,许某不在固定工位上,不能排除其与其他部门同事进行沟通的情况。A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安排许某工作时其不在岗,或因许某不在岗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也未联系许某进行核实确认许某属于脱岗旷工情况。其次,A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事由对许某进行过告知提醒。再次,A公司主张的上述事由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A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许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1326.30元无异议,赔偿金金额为33978.90元(11326.30元×1.5个月×2)。原、许某对仲裁裁决2022年11月工资9.3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48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978.90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某2022年11月工资9.30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