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玉
编辑|子昂
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的18世纪是从光荣革命结束而开始的。
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渐占据了经济中的主流地位。农业作为当时最重要的产业,首当其冲地受到了这种变革的影响。
17世纪由于政治持续动荡,虽然有一些零星的圈地行为的记录(例如被视作议会圈地开端的1604年多塞特郡的圈地法案),但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光荣革命结束以后。
随着政治秩序的逐渐稳定和农业的不断进步,圈地又在英格兰境内,尤其是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重新兴起。
由于这一时期议会的职能不断加强,同时圈地又是影响广泛的农业活动,所以议会把地方的圈地活动纳入了自己的管辖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议会只有名义上的管理权和审批权,不论是圈地动议的发起、圈地操作人员的选择,还是圈地的最终实施,决定权都掌握在地方手中,准确来说,是掌握在某项圈地法案涉及的乡村郊区居民手中。
英国的议会圈地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乡村自治特征。
圈地议会的自主发起议会圈地中的大多数圈地议案都是针对某一个教区颁布的,而这个教区是否进行圈地和圈围哪部分土地,既不是由议会统一确定的,也不是由该教区以外的某个达官显贵或地方豪强决定的,而是完全取决于教区土地和土地附着权力的保有者们。
这些人中既包括大地主,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等农村上层阶级,也包括什一税拥有者、自由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农,甚至还可能包括茅舍农、边地农以及农业雇工等人群。
虽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例如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并不一定居住于本教区内,但是他们在这里有着重要的利益,只要他们保有的土地及其权利占到了一定份额,就有资格参与教区圈地的讨论,甚至直接决定本教区的土地是否进行圈围。
这种局面的出现完全是建立在乡村充分的自治权力基础之上的,议会圈地的整个发起过程也处处体现着乡村的自治权利。
和18世纪以前的圈地一样,议会圈地通常也是由教区内的大土地权利保有者,即大地主或者比较富裕的约曼农和租地农场主发起的,因为他们大都是通过收取地租或者规模经营农业而获利的,圈地可以明显地提高地租和增加农业的产出,所以大土地权利保有者通常来说都是圈地的推动者。
当然,出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大土地权利保有者都支持圈地。
例如在威尔特郡的金斯顿地区和亨廷顿郡的瓦尔斯里地区,当地的大领主都反对圈地,他们声称圈地会破坏他们的猎场,影响他们的娱乐活动。
另外,在一些土地保有状况比较分散的地区,圈地是由一些小土地权利保有者共同发起的。
例如1886年贝德福德郡托特恩豪教区的圈地是由当地的三个约曼农为了反抗领主蚕食他们在土地上的权利而发起的。
不论圈地的发起者究竟保有多少土地权利和来自哪个阶级,他都有完全的自主权利来推动圈地,除了他本人的利益,他可以不用考虑任何外来的干预和影响。
这种独立的自主决定权正是这一时期乡村自治的充分体现。
议会圈地发起的第一步是征求教区内所有土地权利保有者的意见,必须要说明的是,圈地的决定权是按照占有土地的价值份额,而不是同意或反对的人数多少来确定的。
而土地价值份额的多少是按照应纳土地税数额的评估来确定的,缴纳土地税越多的人话语权越大。
按照当时通行的规则,至少要有占有教区土地价值四分之三及以上的人的同意才能进行圈地。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教区内的土地全部归某个地主所有,即使教区内的其他居民全部反对圈地,这个地主也可以自己向议会申请圈地法案,获得批准后自行圈地。
这种情况虽然很罕见,但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
事实也证明,当教区的土地都属于一个人的时候,圈地的初始程序普遍是简单快捷的。
更常见的情况是某个地区圈地的支持者人数少于反对者,但是土地税的份额占比更高,所以依然能够顺利地发起圈地。
例如1801年的下院日志记载白金汉郡奎因顿教区的圈地议案中支持圈地的土地权利保有者有8人,土地税估值为203镑5便士11.75先令;反对者有22人,但土地税估值仅为39镑12先令6.25便士;还有4人保持中立,土地税估值为6镑13先令6便士。
当时还存在着不经过议会或其他任何权力机关的批准,私人擅自圈围土地的情况,这些个人通常在所在地区势力强大,在圈地之前敞田制的公地上也占有较多的权利,所以才能够不受管制地擅自圈地。
这种情况的存在也证明了当时的一些地方豪强确实地掌握了自治的权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很难有效地约束他们。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18、19世纪英国圈地的整体进程来说,这种地方豪绅擅自圈地、肆意欺压其他乡村居民的行为并没有成为主流。
这说明乡村中的中下层阶级也掌握着一定的自治权力,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卫自己的利益,大地主和乡绅即使势力再强大,想要完全地横行乡里也是十分困难的。
圈地谈判由于圈地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以及支持者内部之间的意见分歧。
圈地发起时的谈判可能会持续数年时间,这种谈判完全是教区内部的事情,包括议会在内的其它外部势力都很难插手干预。
早期的研究认为矛盾应该主要集中于大土地权利保有者和小土地权利保有者或者教区下层贫民之间。
例如芒图推断议会圈地支持者的土地税平均数额为28镑8先令3便士,反对者的土地税平均数额为1镑16先令,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土地所有者是圈地的重要反对者。
“即使他(自耕农)没有负债,他也不可能逃出贫困的命运。”
但晚近的研究表明在圈地运动发起过程中,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并不总是发生矛盾,反而是大土地所有者内部经常出现意见不一致。
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圈地的成本问题以及对于敞田制下的公共权力在圈地之后的补偿问题。例如贝德福德郡的豪威尔教区从1763年开始进行圈地谈判。
一些土地所有者指出,由于教区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很多土地所有者都不居住在教区之内,这样可能会导致圈地的成本过于高昂。
还有一些土地所有者认为教区土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他们怀疑圈地能否一定带来更高的收益。
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该地区的圈地谈判拖延了数年之久。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威尔特郡的韦斯特伯里教区,该地区从1793年开始策划圈地,随后就陷入了长期的分歧之中。
一些土地所有者希望议会能够出台一部通用的圈地法案,从而减少圈地的成本;另一些人支持对土地重新进行划分,但是并不支持圈地。
直到1801年,该地区的所有土地权利保有者才达成了一致,确定了圈围土地的范围和圈地委员的人选,以及支付圈地费用的方式(通过出售一部分教区内的荒地),并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准备向议会提交的圈地议案。
议会圈地整体说来,议会圈地发起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还是圈地成本问题,推动者们会竭尽全力向反对者们提供各种方案来说明圈地之后增加的收益完全可以弥补圈地时花费的成本。
例如贝德福德郡的伯顿豪教区于1796年开始进行圈地谈判,推动者们列举了一系列有利于增加收益和降低成本的条件来劝说反对者们改变主意。
由于该教区敞田中的一部分土地已经被圈围,因此当时修筑的一些围篱和当地的一条小河都有助于减少重新分配土地时的成本。
当时正在建设中的一条穿过教区的收费公路可以直接供圈地委员们使用,基本不需要再修筑新的道路,即使需要,修筑道路所用的碎石也可以在本教区内很轻易地取得。
推动者们还举了邻近教区的例子,指出邻近教区的圈地使该教区的地租从每英亩8先令上涨到每英亩18先令。
而且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了开发利用,最后推动者们得出结论说圈地不会浪费教区内的任何一部分土地。
最终,圈地推动者们成功地说服了反对者们,使他们收回了对于圈地的反对意见。
在北安普顿郡南部的帕蒂绍村,圈地的反对者们散布谣言说圈地既没有得到当地土地的主要所有者的支持,也没有得到大多数土地权利所有者的支持,希望以此争取该地区最大的地主格拉夫顿公爵的支持。
但是当地的圈地支持者迅速给公爵写信驳斥这种传言:“我们有最充分的理由相信努力传播和散布这些谣言的人是那些在土地上没有任何财产的人,他们这样做绝对是不怀好意的。”
最终谣言被平息下去,但即便如此,该地区的圈地谈判还是持续了六年,直到1771年才完成。
总的来看,18-19世纪圈地的发起权是归属于乡村教区的,如果乡村自己不提出申请,议会是不会自行要求某个地区进行圈地的。
这种自行规划土地使用方式的权力既是英国乡村自治传统的延续,也是这一时期英国乡村自治的新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