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肠镜检查时发生肠破裂并发症,造成患者十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5-08 05:29:29

【患方陈述】

2021年7月8日,刘某娥到被告医院按照医生说要住两天院后做肠镜。7月10日下午,刘某娥在检查室迟迟未出来。后来,医生通知其亲属,在做肠镜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其肠子穿孔。转至x县人民医院做了肠破裂修补手术,术后出现高烧不退20天。

7月30日,亲属要求将其转至H治疗。中医院原院长承认给刘某娥造成损伤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同时,中医院派120救护车,又安排杨某医生跟车陪同。

在医院住院5天,依然持续高烧不退,且没有安排省医院专家远程会诊。由于刘某娥身体非常虚弱危险,8月4日,中医院将刘某娥又转至H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

【患方观点】

刘某娥在三个医院共住院34天。中医院对医生给刘某娥做肠镜时造成的肠穿孔的损害结果予以认可,并支付了刘某娥住院的全部医疗费。中医院的原院长明确地表示,医院会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不仅承担医疗费,还让刘某娥自行做司法鉴定,以此确认是否构成伤残。刘某娥平时在家种地、买菜,又看护学生,每天都有百元以上的收入。

【被告中医院辩称】

针对刘某娥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其现有司法鉴定的基础上,还应当鉴定刘某娥的结肠穿孔与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其参与度,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刘某娥诉讼前,中医院为其垫付了医疗费37956.84元,因其在诉讼时未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在其总费用中予以说明。至于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待鉴定结论后再发表意见。

【保险公司辩称】

1、中医院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以“案涉医疗事故系非投保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属于免责事项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拒赔,故中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贵院不应予以处理。

2、根据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医生何某应对本次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但何某不是中医院的执业医生,不在中医院投保时约定的保险理赔医生名单之内,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原告刘某娥,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乙状结肠破裂修补术后,属于伤残拾级。医疗终结时间为陆个月。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娥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

【医疗过错】

手术记录中记载:乙状结肠破裂口创缘较齐,无活动性出血、肠壁粘膜可见四个金属夹,为肠镜检查的并发症。

【庭审意见】

1、参考鉴定意见,刘某娥作为患者所受到的损害,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对刘某娥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中医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依据中医院与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并附有中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清单;

而对刘某娥实施肠镜检查的医生何洋并不在承保名单中,中医院未提供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对中医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刘某娥实际产生的总费用113886.82元(75929.98元+37956.84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建议法医参与度为70%-80%的鉴定结论,本院按照80%的参与度计算,刘某娥的损失为91109.45元(113886.82元*80%)。

3、因中医院在刘某娥治疗期间垫付费用37956.84元,刘某娥无异议,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故中医院应再赔偿刘某娥损失为53152.61元(91109.45元-37956.84元)。至于中医院申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5500元,因刘某娥所受损害系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故该鉴定费用由中医院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某娥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53152.6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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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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