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全子宫切除手术,术后患者发生输尿管断裂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05-14 05:04:10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8日,原告因“发现子宫肌瘤6年”入住被告妇科,于同月11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同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1.多发性子宫肌瘤;2.宫颈锥切术后;3.轻度贫血。

12月24日原告至被告处门诊就诊,予尿常规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2019年1月2日,原告因“右侧输尿管中上段扩张伴右肾积水1周”入住外院泌尿外科,后原告多次入住外院泌尿科治疗,4月10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

4月21日再次入院,予抗感染治疗,4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感染性发热;2.泌尿道感染;3.右输尿管造瘘术后;4.子宫切除术后状态;5.低钾血症。

【被告x市妇女儿童医院观点】

1、原则上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但对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有异议,考虑患者术后输尿管损伤系手术并发症,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且患者已经恢复,赔偿比例按照8%计较为合适;

2、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金额无异议,其他项目有异议,具体在分项质证中详述。

【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1、被告所行手术操作未见违规,术后患者出现输尿管损伤属于手术并发症,但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发热、腹胀不适及出院后不适就诊,被告均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未行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被告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与损害后果无关。

3、综合考虑,被告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4、原告赵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目前右肾盂肾盏扩张,右侧输尿管局部稍扩张(输尿管部分被切除),右肾功能轻微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5、建议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损失计算】

1、在审理中,被告对前述诊疗产生医疗费1314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6元、先后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0650元无异议。

2、护理费。被告对护理期限无异议,认为护理期限发生在2018、2019年,应按当时的护理费标准即住院期间180元/天、出院后90元/天计算。因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本院酌情认定住院期间45天护理费为200元/天、出院后15天为100元/天计,为10500元。

3、营养费,为1800元(60天×30元/天)。

4、误工费。原告认为其在接受手术前是有工作的,正因为被告手术失误严重损害身体导致无法工作,故应按社平工资计算误工费。被告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未提交相应凭证,按3000元/月计算较为合理。因原告未提交在接受手术前的工资待遇凭证,考虑原告年龄等情况,本院采纳被告意见,酌情认定误工费为17500元(3500元/月×150天)

5、交通费。原告以往返30元/次按住院天数计。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因原告以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的计算依据有误、也未提供相应付款凭证,考虑原告就诊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产生交通费600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对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21286.10元无异议,但认为目前情况该费用无需原告承担。本院依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286.1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认为过高。本院采纳被告抗辩,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庭审意见】

根据x省医学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原告损失共计215993元。被告承担15%的责任即32399元,结合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应向原告赔偿36399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妇女儿童医院承担15%的责任,支付原告赵某赔偿款3639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1 阅读:231
评论列表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