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肿瘤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死亡,医方护理抢救欠规范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10 13:33:09

【患方陈述】

2019年9月25日,患者徐某东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症等。经激素等保守治疗,患者状态不错。2019年9月30日中午许,患者突然烦躁、多汗、心率加快,随后就意识不清,高热,血压下降,WBC升高(危),当日18:51患者被宣告死亡,死因为垂体危象、休克等。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诊治错误,致其病情急剧恶化,且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处置不力,终致患者死亡。原告徐某根、朱某珍系患者父母,原告李某英系患者配偶,原告徐某旋系患者儿子,现四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患方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均要求按照40%的比例赔偿。

【被告辩称】

x市x区x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鉴定意见确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当按照30%以下的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因患者治疗本身所产生的费用,不认可构成损失。

【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护理及抢救欠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为死亡;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1、入院诊断有依据,激素替代治疗基本合理;入院初始无抗感染治疗指征;更换司来吉兰为雷沙吉兰有一定依据;9月30日病情变化后护理及抢救欠规范。

2、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损害。患者颅咽管肿瘤术后、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多年,机体应激能力差。本次入院后病情突然变化、进展快,强烈的应激反应引起机体一系列生理病理变化,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3、患者自身长期的基础神经内分泌系统疾病以及应激反应系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在患者突发病情变化之前的激素治疗基本合理,但存在护理及抢救欠规范的过错。

【庭审意见】

1、本院确定由被告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就双方确认一致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3,052.50元、死亡赔偿金1,680,680元、丧葬费6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结合患者住院天数6天,确定为120元;

4、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该三项费用系因患者接受治疗所产生,并非损害后果所致,故不构成损失;

5、律师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5,0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判决,被告x市x区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根、朱某珍、李某英、徐某旋546868.54元。

【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