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出产妇子宫破裂,导致新生儿死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4-29 05:59:00

【患方陈述】

2019年7月11日,原告刘某某因“停经7+月,腹痛1天”入住x市x医院产科。入院B超检查示:宫内孕单活胎,头位,胎盘功能I级。专科检查:胎儿估重2093克,纵产式,头先露,未入盆,腹壁可抠及不规则宫缩。

7月13日,因原告刘某某感腹痛不适,向腰背部、双肩部放射,查体腹部压痛、反跳痛,腹部叩诊鼓音。医方建议终止妊娠。在比较剖宫产和产道分娩两种方式的利弊后,建议产道分娩。在原告提出自己腹痛难忍能否配合顺产疑问后,同意以产道分娩方式终止妊娠,并同意在必要时急诊剖宫产终止妊娠。

当日17时30分,放置宫颈球囊,21时30分,因羊水破裂,转入产房待产。原告刘某某腹痛,23时至14日1时,值班医师脱岗,值班护士不具备护理资质,没有护士执业证。护士说晚上没有医师接生,要原告坚持到早上。在原告方的督促下,值班医师于14日1时赶到医院。

查体:原告腹膨隆如蛙腹,全腹压痛、反跳痛,胎心145次/分。仅给予镇静处理。4时20分,胎心降至99次/分,未考虑子宫破裂。9时10分手术发现“子宫左侧可见一长3cm裂口”,“缺口与腹腔相通”,确诊为“子宫破裂”,胎儿已死亡。

【患方观点】

综合原告刘某某的住院过程, 7月14日1时28分,医师已经查出患者明确的子宫破裂体征,未引起重视,造成误诊,此时胎心145次/分,胎儿尚存活。

被告x市x医院作为省属的三级甲等医院,医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医疗职责行为,没有提前预防,导致原告刘某某子宫破裂,其后又被误诊,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造成其胎儿腹内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x市x医院观点】

对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愿意在责任范围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定意见】

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刘某某之子的死亡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刘某某子宫破裂系自身原因所致,与x市x医院过错无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子宫修补术后构成拾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50日,营养期60日,无护理依赖,后期无特殊治疗。

【庭审意见】

被告医疗过错导致原告胎儿死亡(在母体内应已经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出的这部分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的9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0%。

对于原告刘某某子宫破裂及子宫破裂构成的伤残,根据鉴定意见,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故对原告提出这一部分的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理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为73437.77元,被告承担90%责任,为73437.77元×90%=66094。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609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16094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某、林某某损失11609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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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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