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新生儿多处头颅血肿,不除外剖宫产时挤压所致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10 13:47:35

【患方陈述】

马某于2021年2月2日因“宫内孕39+2周”,以“孕39周+,孕1产0,头位”,入住x医院产科病区。于2021年2月13日9:06-10:00,施予椎管内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在2021年2月13日9:20剖宫产分娩一女婴,即耿某。耿某出生转天,于2021年2月15日转院至某医三院。

【被告x医院辩称】

产妇马某收入病房后于2021年2月13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头皮血肿。出生后41小时发现左侧肢体抽动,小儿反应好,吃奶好,二便正常,四肢肌张力正常。2月15日因抽搐原因待查转某医三院。

马某要求进行剖宫产并签署知情告知书,分娩过程中因宫缩、胎头低、胎头位置异常、出头困难,根据当时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并未违反医疗规范。出生后,清理呼吸道、刺激、复苏囊正压通气和常压给氧。

【鉴定意见】

医方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方自身不利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出现。故此,医方诊疗过错相对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应为同等。

【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母亲孕期检查未见异常,2021年02月12日入院产检亦未见异常,02月13日胎心监护“NST反应型”,当日行“剖宫产”,被鉴定人出生后转日出现“多处头颅血肿”,上级医院结合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头颅血肿、脑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医方病历明确记载“娩出困难”,上级医院病例分析亦明确“不除外产时挤压、分娩过程听致有关”。且医方表述剖宫产时胎头深入、助产亦取出困难,难以除外医方剖宫产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被鉴定人辅助检查化验、MRA均未发现其存在异常。

【医方对鉴定意见的书面质询】

1、《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我方的过错之一是难以除外医方在实施剖宫产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有无证据?

2、认定我方的过错之二为出现多处头颅血肿、颅缝增宽时,耿某是在某医三院的转天才发现脑出血的,为何还认为我方有过错?

3、新生儿颅内出血原因有多种可能,如患方家族史“父亲自幼左下肢抽动,睡眠中出现”等,为什么责任认定是同等,是否过重?

【鉴定机构对医方异议回复】

1、关于问题一,鉴定意见取决于病历材料中的相关记录,在病历记录基础上进行分析,而不是鉴定人重新回到诊疗现场进行目视取证,鉴定是一个根据病历等鉴定材料尽量还原事实、进行分析的过程。

医方病历记载:助产亦取出困难。出生后“多处头颅血肿、脑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上级医院分析亦明确“不除外产时挤压、分娩过程所致有关”。现有鉴定材料不支持被鉴定人存在自身疾病。

2、关于问题二,2021年02月14日医方病历记载“多处头颅血肿,结合出生时娩出困难,出生后弥漫性头颅血肿,警惕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既然怀疑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第一时间行影像学检查明确病变、及时采取针对性医疗措施属于常规诊疗。医方未行该检查。

3、关于问题三,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论述了医方诊疗过错及被鉴定人自身不利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判决,x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共计17429.9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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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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