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处理欠合理,导致肾肿瘤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5-07 15:16:30

【原告陈述】

2019年5月27日,原告肖某晖之夫、原告李某芸之父李某某因“体检发现左肾结石”前往x州x医院入院治疗,后经医院检查后确诊为“肾占位性病变、泌尿系结石、高血压”,于2019年6月11日行“腹腔镜下左肾切除术中转开放”手术。

术后,医院告知原告及李某某,手术非常成功。2019年8月9日,李某某因术后身体不适再次入被告医院治疗,确诊为“肾恶性肿瘤”转移。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因肾恶性肿瘤死亡。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李某某在被告医院行“腹腔镜下左肾切除中转开放”术前术后具有明显过错,被告在处理此事尚没有提及最佳的治疗方法。为此对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损伤。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州x医院观点】

1.患者系推定因肾癌并全身多处转移于院外抢救无效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无关。

2.患者李某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答辩人在对其的诊疗活动中己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答辩人处诊断为肾肿瘤:乳头状肾细胞癌,属癌症晚期,x司法鉴定机构第x号鉴定书也明确该疾病具有较高的死亡率,在当时或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均无法治愈。

答辩人依据患者术前左肾占位的明确诊断,行腹腔镜下左肾切除术中转开放,手术顺利,术后患者病情稳定且与家属均要求出院修养,答辩人对患者的相应检查、诊断、手术均正确无误,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患者具体死因不详,答辩人与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鉴定意见】

x州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及采取的部分处理欠合理之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理论数值为25%(建议参考值)。

【经济损失】

1、死亡赔偿金735200元,应为734120元(2020年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20年)。

2、丧葬费355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医疗费48817.96元,有x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证明由李某某及二原告支付的费用为8160元。

4、鉴定费10000元;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院酌定为12500元。

【庭审意见】

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元800335元,为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尊重。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被告x州x医院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200084元。案外人谢丽君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权利,本院尊重其意思自治。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申辩,鉴定程序合法。且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事实,故本院不予准许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判决,被告x州x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20008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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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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