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时期诸投下主位下的官吏——投下私属的相关行政机构,设置于窝阔台汗乙未年,“哈汗皇帝圣旨:籍打捕鹰房户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置打捕鹰房官。”投下主因其封地内的投下私属户口,而设立投下官署,对投下私属进行直接管理。
元廷对投下官员选任与财权分配的政令调整诸投下主因事设官的现象较为普遍,如诸王旭烈兀,曾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彰德路内,设“领本位诸局”等投下官职与机构,术赤后王诸王拔都,亦曾设官执掌“长平阳工人”相关事宜等等,投下官职与机构的随意而设,造成了地方行政较为混乱的局面。
而自世祖中统二年(1261)之后,元廷通过针对诸投下主私设官职的现象进行整顿与改制,投下私属的管理官吏的设置,才开始逐渐制定化与正规化。元廷设投下总管府、都总管府等职与机构,对投下私属及其相关官吏进行监督与管控。李治安认为:“诸王驸马位下诸色民匠总管、都总管府的普遍设置,不仅意味着朝廷对诸位下合法占有私属民的承认,也表明专门管辖属民的投下官府,已成为诸王、驸马王傅府下固定的隶属机构。”
然而此论有待商榷,元廷此举虽然等于变相的承认了诸投下主对其位下私属的占有权,但是此举措同时也可将诸投下主所设立的杂乱无序的投下官职进行整合,同时又能够彰显出中央对诸位下投下私属的管辖权,元廷对于经过整顿后的诸位下私属官吏,以及其所管辖的私属民户,也能够进行较为便利的管理。
关于诸投下主所设立的投下私属官员的任命,在蒙古国时期主要由诸投下主自行任命。元世祖初期,元廷便开始针对诸投下主自行任命投下私属官府各级官员的权限,做出了限制。即投下达鲁花赤、总管以上官员,需要“俱受御宝圣旨”,同知、副总管、提举等才受诸王令旨指派。
而提举以下的官吏,“多受诸王王傅府等劄付。”尤其是大德七年(1303)之后,元廷以“权纲归一”为出发点,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并颁布诏令规定:诸王令旨所任命的官吏,未经受朝廷任命不得前往商人。自此之后便改变了之前部分投下私属官员,先由投下主任命,“先行之任署事”,然后再“受御宝圣旨”的局面。
在此之前对于投下私属官吏任命的过程中,诸王令旨的委任最具有决定性,此现象对朝廷权威形成了冲击。其后,经历过中央的多番改制,投下官员的赴任程序才逐渐制度化与正规化。有关投下官员对私属民户的管辖范围,及其职能的行使状况,投下官吏对于投下私属的行政、税赋征收,以及诉讼等相关事宜的决策与运行,可以说是拥有较为独立与自主的裁决权。
尤其是对投下私属的赋税征收与差役摊派等事务,本就是投下私属官府所需履行的最基本职能。而对于投下私属所需缴纳的钱粮定额的制定与征收,以及差役征派等等相关事务,也都由投下私属的官吏进行独立征收和催办,朝廷的地方有司基本上无权干涉。于此之外,诸投下主对包括怯怜口在内投下私属的支配和领属,投下主能够对投下私属官吏自行委派处理相关事宜,并能够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管理。
诸投下主与中央在投下私属的财政事务的相关决策与运行中,占据着有利地位。诸投下主对投下私属能够行使相对独立的财权,亦能够自主制定岁半课额与征收方式,以及进行摊派劳役。
诸投下主所设立的私属官吏,“不入常调”而自成系统,由诸都总管府负责统辖各地投下的诸总管府、提举司等职官,与地方有司管民政府之间“不相统摄”,诸投下主对其位下私属,能够较为自主的行使较为独立的财权。
而自仁宗施行加强中央集权的“权纲归一”的一系列举措之后,元廷对于投下私属的管控,亦是有所加强。诸如元廷加强了对投下私属官府与官员的监督,以及相关事务的干预与监督力度,对于投下私属相关的司法、刑狱等案件的案牍、文卷等,可以进行考阅与考核,同时元廷也加强了对投下私属等等,相关财政事宜决策与运行的监督力度。
如《元史·刑法志》曾记载:“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可见元廷对投下主与投下私属的相关官吏与机构,并非是无所顾虑的任由其处理投下私属的相关事务的决策与运行。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因投下私属本身为投下主的私属的属性,元廷即便是加强了对私属官吏的监督,但投下私属相关官员的任命权,始终掌握在投下主手中。一言以蔽之,尽管元廷对投下私属的相关事务做了一系列举措,但未从根本上触动投下主与投下私属的人身附属关系。
在元朝的分封制之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及其财权分配,以及分封组织内的相关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诸投下主因为其分封体制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权限。此外,在蒙古国时期与建元后,诸投下主所能行使的特权,也经历了大幅度的调整与演变。
诸如元代时期在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内诸投下主能够较为自主的行使其特权,其能够自主制定与执行封地内的赋税与劳役等事宜,虽然建元后元廷施行一系列坚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但是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诸投下主始终能够自主行使其财权。
而诸投下主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的特权,在建元前后则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与改变。虽然自窝阔台汗施行“丙申分封”之后,蒙古汗廷随之颁布了限制诸投下主各项权利的举措,但是因为草原兀鲁思分封制度的影响颇大,此时的限制诸投下主权力的举措,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施行与遵守,诸投下主普遍存在越权的现象;建元后元廷施行了一系列对诸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的财权,以及投下官署财政职能的限制举措,较大的限制了诸投下主的越权行为。
而元廷又实行了一系列举措,将投下达鲁花赤融入到了地方路府州县的迁选体系之内,使得投下达鲁花赤最终没能够演变成为自成一体的局面。在五户丝食邑分封制之下,中央在财权分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相应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均需要申禀中央,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还要接受中央的监督与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