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轻率地认定是癫痫仅施以镇静药,导致脑出血被误诊

璞玉康康 2024-08-31 13:49:22

【原告陈述】

2022年5月31日,原告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3个半月入住被告康复医学科,被告在入院记录中对原告的康复评定及专科情况记载如下:“神志清楚,言语不清,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差;

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判断力差,双侧瞳孔正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球各向运动灵活自如……右侧肌体肌张力增高,腱反射活跃……左侧肌张力正常,腱反射正常”。次日,被告对原告行改善循环、活血化瘀类药物的介入治疗。

6月2日上午原告出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无自主呼吸等严重症状,被告轻率的认为原告是癫痫发作仅仅施以镇静剂药物注射,待原告肢体抽搐得到缓解后并未及时进行综合检查。6月3日晨起原告家属呼叫原告无反应,被告才想起对原告做头部CT检查。

经诊断“右颞叶、右侧基底节脑血肿并破入脑室系统”。被告于6月3日行右侧颞顶叶出血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硬脑膜修补;左侧脑室外引流术;6月25日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术。两次手术均未成功,原告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成为没有意识的“植物人”。

【原告认为】

被告的错误诊断和不对症的损害治疗,不仅存在对原告误诊、贻误治疗的过错情形,亦对原告病情起了加重和扩大作用,导致错失良机没有得到更好的救治,终原告昏迷不醒。被告临床不当处置,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予以进一步复查也是造成原告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物质和精神方面带来双重打击。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总金额为1009356元。

【被告某大学T医院某医院辩称】

1、原告现在所发生的疾病是由于其自身存在基础疾病,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了充分的抢救义务。

2、经鉴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因此应判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

3、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请求贵院予以降低。

4、患者本身存在急性脑梗塞和脑动脉瘤术后的病史,此类患者发生脑出血疾病的概率非常高,患者脑出血的发生是由其基础疾病所引发,此后我院进行了积极完善的抢救措施,我院在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诊疗错误。

【鉴定结果】

1、某大学T医院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评定为次要程度范围。

2、患者马某兰,女,1954年6月8日出生,现有状态,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

3、以上二项鉴定内容,原告共计支付了鉴定费27850元。

【医疗过错】

根据送检病历材料,2022-05-31患者以右侧肢体活动不利3个半月到医院康复治疗。医院入院诊断明确,给予药物活血化瘀、针灸等对症治疗。

医院对患者入院诊断明确,给予对症治疗符合其病情需要。但在患者出现癫痫发作后,癫痫发作的控制效果仍欠理想状态下,降低护理级别、缺乏对病情变化的及时观察和记录、以及未能及时作出完善相关检查;

第一次术后渗血明显需要再次手术的问题等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发生脑出血、后续病情加重(与入院时状态比较)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价,实际上属于目前实发鉴定领域很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5日判决,被告某大学T医院某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730343.3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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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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