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新生儿出生后发现颅内出血,医方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璞玉康康 2024-08-23 15:04:55

【原告陈述】

2019年11月9日,新生儿出生后,原告父亲觉得马某1不吸奶,多次找来医生问诊,而医生每次都回复孩子正常。无奈之下,原告父亲于2019年11月13日将其送至x市x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就医。

当天由医院安排住院并进行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出现颅内出血、新生儿肺炎等一系列病况,且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因颅内出血较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到x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手术。

2019年11月18日,转院至x医科大学附属患童医院住院后,手术.2019年12月6日,在x市x人民医院二次住院,于2019年12月20日出院。

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3天,x市x人民医院两次住院共19天,在x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15天,共计住院37天。此外,原告出院后,长期需要人护理,出院后护理期限计算90天,因此护理期限共计为127天。

【原告认为】

被告的疏忽大意,完全不顾原告的病况,不进行任何专业检查就搪塞原告其父母,导致原告处于病危状态,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且对原告的健康及发育造成了严重影响。

【诉讼请求】

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2192元、医疗费74492.28元(2081.32+14202.24+58208.7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700元(100元/天×37天)、护理费15189元(119.6元/天×127天)、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100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损失费用共计:182073.28元。

【被告xx妇产医院辩称】

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错误,对医疗费不应当支持,因原告并未提供发票,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只应当计算住院期间的费用;交通费3000元过高;食宿费1000元过高;鉴定费2500元认可;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原告病情并非因我方诊治造成,鉴定依据不充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济损失】

1、关于残疾赔偿金,为72192元(36096元/年×20年×10%)。

2、关于医疗费,原告产生医疗费72410.96元。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食宿费,认定100元/日符合本市实际消费情况,原告住院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700元(100元/日×37天)。对于食宿费,原告并未提供票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护理费,原告作为幼儿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护理费系必要费用。护理费为4419.22元(37天×43595元/年÷365天)。

5、关于交通费,原告住院37天,本院酌定认可800元。

6、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元,原告提供了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伤情系十级伤残,故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2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医疗事故,对原告的人身造成损害。被告xx妇产医院承担9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1日判决,被告xx妇产医院负担90%的责任,赔偿142219.9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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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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