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垂体瘤行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双眼视力障碍构成二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4-28 05:46:1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8日王某智入x大学x医院神经外二科住院治疗,2021年4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垂体良性肿瘤。

【原告陈述】

2021年4月18日,王某智因垂体瘤入住x大学x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10分至11时15分,x大学x医院对王某智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的当日下午14时许,王某智出现视力下降、视物模糊,并伴有头痛等症状;

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智出现双眼无光感,对光反射消失的情形。随后的几天时间里,主治医生给予王某智精神营养、激素冲击等对症治疗,但王某智的视力始终没有得到改善。

直至2021年4月29日,x大学x医院在数日治疗王某智的视力仍然没有显著改变的情况下,与王某智的家属协商为王某智办理了出院,并将王某智在该院缴纳的部分住院费用退还。

【原告观点】

王某智认为,现王某智的双目已完全失明,该损害与x大学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x大学x医院观点】

医院诊断明确,符合医疗行为常规,无过错,王某智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x大学x医院无关,应驳回王某智全部诉请。

即使法院依法裁判,也请法院关注王某智诉请事项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护理依赖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数额。其次关于精神损失费,王某智诉请过高,不应当被保护,关于律师代理费,由于王某智系自身疾病所致。

【鉴定意见】

1.x大学x医院的诊疗过失;与该被鉴定人双眼视力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力;

2.被鉴定人王某智,男,19 41年1月14日出生,双眼视力障碍的损伤后果评定为二级伤残;

3.被鉴定人王某智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王某智为此支付鉴定费8500元。

4. 另查明,王某智为主张权利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

【经济损失】

1.医疗费:王某智主张20,000元医疗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保护;

2.残疾赔偿金:经鉴定,王某智双眼视力障碍的损伤后果评定为二级伤残,至定残之日王某智已满81周岁,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50,282元(33,396元×5年×90%);

3.护理依赖: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王某智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为156,380元(39,095元×5年×80%)。五年后如仍存在护理依赖,可再行主张;

4.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王某智损伤后果评定为二级伤残,本院酌定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5.鉴定费:王某智为主张权利委托x公正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花费鉴定费8500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6.律师代理费:王某智为主张权利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保护。

7. 以上共计365,162元。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x大学x医院、王某智均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本院认定x大学x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判决,x大学x医院赔偿王某智残疾赔偿金45,084.60元、护理依赖46,9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5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109,548.6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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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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