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肾移植手术时动脉吻合口破裂出血,导致移植肾被切除

璞玉康康 2024-04-26 07:03:01

【患方陈述】

其5年前因无明显诱因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先后于x市x医院及西安市高新医院诊疗,经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后开始规律血液透析治疗。长期的医疗开支致使患者家庭陷入贫困状态,无法脱贫。2019年6月19日因完善肾移植术前准备前往被告医院进行就诊。门诊以“慢性肾炎、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收住被告肾移植科。

因有合适肾源遂在血、尿常规、肝肾功生化等术前检查后决定于6月20日进行同种肾异体移植术。术中试开放血流,动、静脉吻合口无漏血,正式开放血液循环后,肾移植立即充盈,术后放置引流管和尿管。2019年7月3日经查房后发现伤口渗湿明显,为清亮液体,考虑存在漏尿可能。

嘱给予持续负压冲洗,注意监测伤口愈合情况,并留取伤口分泌物细菌及真菌培养。同时,患者白细胞计数升高,根据药敏结果调整治疗方案。但被告医疗机构人员未及时依照医嘱及时对尿液和伤口分泌物进行留样培养,直至2019年7月9日方才对尿液、伤口分泌物进行真菌及细菌培养。

经临时医嘱可见7月14日及7月15日分别再次下达临嘱对上述进行培养检查,但执行过程中仍未见对伤口分泌物进行留样及检查记录。2019年7月22日4时原告伤口突然出现鲜红色出血,于13时急行移植肾血管造影术。

术中发现移植肾骼内动脉吻合口处有造影剂渗出,考虑吻合口因感染破裂,并在术中行球囊封堵术。于当日14:30分在全麻状态下行移植肾探查术及移植肾切除术,术中见骼内球囊减压后可见移植肾动脉吻合口大量鲜血涌出,遂进行移植肾切除。

【患方观点】

医方未及时有效的下达医嘱及执行医嘱,导致患者因院内感染细菌而造成患者移植肾吻合口破裂并移植肾切除的损害结果。

【被告x大x附院观点】

辩称,本案鉴定结论为轻微原因力,根据最高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轻微原因力的责任比例为10%,故其仅应承担10%的比例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质证中发表。

【鉴定意见】

原告张某元,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x大x附院对患者张某元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行移植肾切除术)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经询,原告称鉴定机构口头告知不构成伤残,故鉴定结论中无伤残等级、

【损失计算】

1、医疗费:原告提交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结算表,载明患者自付金额231959.34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6张,未付病历无法确定费用产生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门诊费发票2424.2元,该票据系原告从x大x附院出院后在高新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系原告行移植肾切除术后的治疗,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计234383.54元。

2、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主张775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原告主张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住院期间营养费:原告主张21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5、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酌情认定500元。

6、住宿费:因原告系住院治疗,原告提交的该部分住宿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7、出院护理费:对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8、鉴定费:1165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意见】

对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案件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263782.54元。由被告承担2637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判决,被告x大学医学院x附属医院向原告张某元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637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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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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