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剖宫产手术,致使产妇子宫切除新生儿出生即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4-24 07:55:14

【患方陈述】

原告史某于2021年1月2日去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产检结果均显示正常,产检完毕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让原告史某住院待产。在2021年1月6日原告分娩时出现难产后,又剖宫娩出严重出生窒息的婚生儿,当即转入x市x医院ICU,但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

原告史某也因被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切除子宫,终身不得再妊娠。因原告在产检时产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并无任何检查显示原告娩出的婚生儿有严重疾病或者不正常现象,在分娩时也没有任何异常,最终却因被告实施诊疗行为不当或者使用医疗药品有缺陷,致使原告出现子宫切除及原告的婚生子出生即死亡的事实。

【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观点】

1、史某于2021年1月5日来被告处预分娩时主诉,末次月经时间2020年3月7日,预产期2020年12月14日,来被告处时已超过预产期21天,宫内孕43周,属过期妊娠。根据妇产科专家论述:由于过期妊娠,胎儿可能会继续增长;

过大的胎儿会使自然分娩的过程变得困难,而且分娩并发症也增加,需要剖宫产结束分娩。过期妊娠也常常合并胎盘功能不良、羊水减少及脐带受压迫等现象。本案中,史某及其子的后果,是史某过期妊娠引起的并发症,不是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的。

2、2021年1月5日14时18分,患者史某入院诊断:1、宫内孕43周,2、孕6产4,3、头位,4、过期妊娠。遂向患者及家属讲述病情。

被告告知了产道分娩可能出现羊水混浊伴胎儿宫内乏氧、胎儿窘迫、羊水栓塞、DIC、危及生命等风险事项后,患者家属华宝新签署了产道分娩知情同意书。2021年1月6日7时,经查患者宫口开大3CM,宫缩不规律,胎膜未破,患者及家属同意静滴缩宫素针继续试产。

被告将静滴缩宫素过程中可能出现子宫破裂等不良症状的风险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后,患者家属与被告签署了静滴缩宫素同意书。2021年1月6日11时,查患者史某宫口全开,胎膜已破,胎心音每分钟104次,遂向患者及家属讲明患者持续性枕横位,胎儿窘迫,如继续试产可能加大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等风险,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

患者及家属同意剖宫产手术,并与被告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和麻醉协议书。经探查子宫,见子宫左后壁不完全破裂,给予缝合,右侧子宫动脉结扎,经查达到相关手术程序后,符合关腹条件常规关腹。术后,查子宫收缩不具体,产道持续出血,给予收缩子宫药物应用后未好转。

向家属讲明病情,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患者于2021年1月6日转入x市x医院治疗。患者的男孩于2021年1月6日11时55分经剖宫产娩出,置于辐射台上,快速评估,新生儿全身皮肤青紫无呼吸,遂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后于12时20分患儿出现微弱自主呼吸,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患儿病情。联系救护车转让x市x医院治疗。

3、被告在为原告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史某及其子的伤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在为史某及其子的整个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治疗规范实施。且对患者客观上存在的过期妊娠对母婴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来我院就诊前未进行正规产前检查,多次妊娠,导致了其不良后果的发生,被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史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子宫切除术后,属七级伤残。x县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史某子宫切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x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对等原因力。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承担50%的责任,向原告史某赔偿损失231617.2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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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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