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理出现错误,导致患者的恶性肿瘤没有得到及时的诊断

璞玉康康 2024-04-26 07:02:19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4日,单某云主因“接触出血,分泌物多半年”入x妇幼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绝经后出血、子宫腺肌症、人乳头瘤病毒感染、高血压等,于12月8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及双输卵管切除术+盆腔黏连松解术”。

12月23日病理结果示子宫内膜样癌,后于2021年2月22日死亡。被告诊疗过错,导致错过最佳诊疗期而病情严重恶化,且损害了单某云及四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导致单某云体内癌细胞多处转移、多器官衰竭而亡。

【原告陈述】

2020年8月至11月,原告的近亲属单某云(已逝,以下称“患者”)因绝经以后阴道出血,到被告处多次进行检查治疗(其中11月16日和11月18日被告对患者行宫腔镜检查+诊刮术,病理诊断结果为:“子宫内膜腺体急性炎”)。

2020年12月7日患者入住被告妇产科。12月8日被告行全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诊断:子宫腺肌症。切除术后,被告于12月10日做病理检查,检查结论为:“1、子宫内膜样癌(G1)”,直到12月23日被告才通知原告和患者检验结果。

后,患者多次到x大学第三医院、x大学x医院妇产儿童医院进行检查和诊治,确诊为子宫内膜样癌,导致患者多器官衰竭,最终医治无效于2021年2月22日在x市x区医院病逝。

【原告观点】

被告作为三级公立专科妇幼保健院,被告未引起高度重视,病理检查错误,并未诊断出患者实际所患的子宫内膜样癌。被告的错误诊断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期而病情严重恶化。

【被告x妇幼医院观点】

鉴定结论认为我方为轻微责任,因此我方的赔偿比例不应超过5%。

【鉴定意见】

单某云于1967年6月24日出生, x妇幼医院对被鉴定人单某云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未尽注意义务、术式选择欠妥当过错,该过错对被鉴定人单某云疾病的确诊产生一定程度的延误;

但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的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被鉴定人单某云死亡属于自身疾病转归所致,其死亡与医方的过错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为宜。

【医疗过错】

1.诊断性刮宫、活检均有一定的阴性率,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预后较差,这是疾病的病理属性;

2.判明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组织病理学诊断,本案中并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故只能通过其病历情况,综合推断死亡原因,但并不是确切的死亡原因;

3.病理组织学诊断是诊断子宫内膜样癌的金标准,医方对原蜡块儿进行重新检验后才确诊为子宫内膜癌,故认为医方对子宫内膜癌的确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妇幼保健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262657.5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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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26 15:38

    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

  • 2024-04-26 15:38

    医疗是信托关系,并不是服务关系,没有哪个行业把你服务死的!你信任这家医院把自己托付给医院为你治病,这是信托!!医疗像破案,但实际很恶心:成功,成功,成功,成功………成功,赔钱,成功,成功…………赔钱,成功,成功,…………下一个赔钱。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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