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经营范围为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2021年2月20日,伍某某应聘到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W公司建设工地的现场工作,约定月工资1万元。某某建设公司没有与伍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伍某某办理社保。伍某某于2022年3月12日离职,某某建设公司合计支付工资96000元,另某某建设公司员工、项目施工负责人麻某通过微信支付伍某某4000元。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均确认,2023年12月11日,某某建设公司向伍某某支付工资26666元。
2023年10月10日,伍某某以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某某建设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伍某某工资30666元;2.某某建设公司向伍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3.某某建设公司为伍某某补缴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的社保费用。
2023年12月1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建设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某某工资26666元;二、驳回伍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某某建设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某某建设公司是否需要为伍某某补办及补缴社会保险。
一、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建设公司辩称伍某某系与其员工麻某存在雇佣关系,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建设公司确认伍某某在其承建的工地上工作,麻某系某某建设公司员工并对伍某某进行管理,且某某建设公司陆续向伍某某支付工资96000元,同时某某建设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多次以“劳动关系”描述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的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某某建设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伍某某、某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某建设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伍某某自2022年3月12日离职,但于2023年10月10日方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期间。现伍某某主张曾在2023年1月等时间对劳动报酬进行过催要,应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时效中断,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并非基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二倍工资差额实质上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并不是劳动报酬。伍某某虽对劳动报酬进行催要,但录音中并未反映伍某某有对二倍工资差额进行主张,伍某某亦未提交其他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某某建设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信,某某建设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三、某某建设公司是否需要为伍某某补办及补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某建设公司应当为伍某某补办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伍某某自行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关于补缴期限,伍某某主张为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某某建设公司辩称该期间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补办补缴社保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补缴期限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予以支持。
另某某建设公司主张伍某某应返还超付工资5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未经仲裁程序前置处理,一审法院不作处理。
一审判决一、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伍某某办理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伍某某自行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二、驳回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情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变更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伍某某主张其已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多次向被上诉人进行催讨,但根据其一审提供的录音,上诉人称“我这20天的工资你要付吧”“你这样先打3万吧,留1万押在这里”等,均表明其催讨的是劳动报酬,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对其关于时效中断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伍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