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建构的财政体制虽然多沿袭于前代,但又有所损益变化,其更显著的特征是蒙汉杂糅的属性。因元朝幅员辽阔,故而其统治疆域内的各个种群与不同区域民众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也是随着地域、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性,因此元朝随之建构相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也是呈现出驳杂错乱的局面。
元代财政体制然而一个国家或政权财政体制的优劣,多取决于其财政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及其制定和施行的财政法令、政策等是否行之有效。元朝作为一个疆域庞大、种族复杂、人口繁多等多重因素综合下的统一政权,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是维系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
于中国传统社会时期财政管理体制中财政机构与官员选任的制度性设计而言,在中央以专业性的财政机构与专职的理财官员居多,而地方上的机构与官员成分则呈现出较为复杂的迹象,而地方政府以全职地方官员为主,极为容易形成是权力过重的现象。元朝在监察制度方面的主要建树,则是施行中央的派出或分支机构,并由此形成了地方监察体制的纵横网络。
所谓纵向,主要是指中央御史台派出的两个分支机构——即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二行台大体亦是模仿中书省在地方上派出行中书省的模式,二行台(江南、陕西行御史台)与中台(御史台)合称“三台”。所谓横向,就是指元廷在“三台”之下,分设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前身是提刑按察司),各道廉访司负责监察地方,其各自又有着实际的行政区划,一般多含原宋、金三个路左右的辖区。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初衷与现实施行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会在不同层面造成实际上的差异,即财政政令的“地方化”趋势无可避免。故而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各项财政法令与财政政策,通过不同层级政府的弹性解读,在其实际的施行过程中就可能形成因地而异的结果。
因此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会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差异,甚至于产生冲突,地方政府所执行中央指令的程度自然不同,地方官员施行财政政策的结果会直接与其政绩相关,地方官员的趋利避害倾向表现会格外突出。
而对于信息的掌控程度而言,地方政府因其所处于政府环节的便宜性,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的信息实情的掌控程度而言,与中央政府相比往往具有较大优势。地方主要的行政机构在成为地方属性的时候,总是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故此关于元代时期地方财政机构职能的形成与演变,以及在此演变过程中元代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变迁,应是我们在考察元代财政体制演变之时着重考察的方面。
对于史籍中记载的内容而言,今人所能翻阅的诸多史书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士人群体书写下而得以呈现于后世,其中的部分记载有着士人群体的个人意识与价值取向的倾斜以及刻意渲染的因素,更有着儒家忠君爱国传统思想支配的作用。史籍所呈现出的信息,大多是士人群体为后世研习者所呈现,亦或是希望我们能看到的部分,因此其中部分的史籍难免会有所失真。
然而历朝历代的掌握朝廷财政大权的政府官员,其人生履历以及史乘中的各项财政政策与政府的财政收支数据,却很难进行再加工,即使其中存有部分讹误的信息,我们也得以借助它途加以辨其真伪。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研究财政体制演变及其运行的过程中,将目光集中到掌管政府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部分官员的生平履历及其所采取的各项财政措施,即考察不同宰执群体执政期间施行的财政政策及其财政收支数据。以此途为研究主线,通过结合政府财政政策的施行与财政的经营状况,则更容易了解到中央政府政令方针的制定及其成效。
而对于地方财政事务运行模式与演变状况而言,通过对地方官员任职期间所施行的财政政策的考察以及探讨地方政府在解读来自于中央财政政策的变宜举措,以此能够研究其治理思想与治理方略对地方社会以及地方治理模式所产生的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政令的颁布与财政政策的施行,是考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分配、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掌控的异同,可以探讨中央的财政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与中央政府依据所掌握信息制定的政令之下,一个不同中央宰执群体所了解的地方社会运行的实态。此途也是以财政政策的制定与施行为主线,是考察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以及地方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元朝的掌权者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最大限度地为元朝诸王、贵族等群体谋取特权利益,此因素也是元朝在中原汉地统治仅百余年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汉族士人群体对于元朝施行的统治政策的适应与调整过程中,元朝诸王、贵族作为掌握真正权力的群体,既没有消除中原汉地社会对于地方精英群体的崇拜与信任,也没有彻底摧垮被征服者中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
故而元代时期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地方精英群体”,尽管在元朝的制度设计中他们与所谓的政府的高官厚禄无缘,但是他们仍旧被当地百姓看作地方社会精神上的领袖以及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与利益诉求者。翻阅元代史乘的记载我们便可以从中发现,在元朝所设计与施行的统治模式之下,并没有打破“地方精英”群体在地方民众心中应有的地位。
“地方精英”群体也致力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积极参与到地方事务的决策与运行体系中。尤其是在元中后期中央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完成中央所摊派的巨额的课程,另一方面还要留有足够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行的地方经费,故此不得不将注意力聚焦于拥有雄厚资金以及较高声望的地方精英群体,由此而导致的权力下移,也必然会促成地方势力的崛起。
元朝在继承前代已有的财权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下,又对其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做了进一步调整,并建立和实行了较为完善的中央对地方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监督与管控体制,使得地方管民政府的财赋支用权甚微。元代财权高度集权于中央,地方政府完全服从于中央而几无独立性。
而地方官员定期不定期的进奉羡余等行为,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在原有财权分配不均衡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进行的再次侵夺。元代时期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元廷高额的财政支出,造成了中央严重的财政赤字局面,而中央政府将财政赤字的压力,大多情况下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财政压力。
故而中央不得不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灵活性,以保障政府稳定的财政来源。而对于地方政府的一些法外擅征以及开辟新税源行为,也只得表示默认与支持,由此也日益形成了元代高度中央集权财政体制下的“财政集权中放权”模式。
地方政府为了使其政府职能与地方事务能够正常运作,不得不吸纳“地方精英”群体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的建设体系之内,造成地方士人群体影响力逐渐增强,并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权力下移”,进而也造成了元代地方治理模式的转变。“财政是国家控制经济的把手,握住它就可以变革社会机构与社会制度。”
而推动元代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演变的“把手”,则正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分配的调整与演变。一言以蔽之,在元代最终形成的“财政集权中放权”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也得到了一定加强,而政府间财权分配局面的重新调整,正是中央宏观调控的体现。元代的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演变,也可以说是元代政府行政体制对财政需求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