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对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卫健委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

璞玉康康 2024-08-10 12:18:39

一、原告仲某某诉称

因原告母亲郁某某分别在市某医院(某分院)及二院本部就诊,发生医疗纠纷,原告2022年1月6日向被告邮寄申请,请求被告立即封存原告母亲住院期限病历资料,以及对病历资料被篡改、误诊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3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仲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对市某医院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53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该答复,并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处理并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被告重新作出的答复书,拒不履行对市某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原告认为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市卫健委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答复书》,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市某医院下列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1.未及时将原告母亲病情及检查化验结果告知原告母亲(及家人)、擅自篡改病历资料、误诊及认为耽误原告母亲疾病治疗的情况调查处理;2.对市某医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3.视调查结果,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告市卫健委辩称

1、被告依法对原告反映的事项调查处理。被告根据x535号行政判决书,于2022年9月1日开始调查核实。结合专家意见,被告认为:1.市某医院存在未及时告知原告母亲郁某某化验结果的情况;2.医师根据医院病历质控要求对出院病历进行修改、完善的行为不属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

3.对于原告反映的误诊与延误治疗的情况建议原告进行医疗事故鉴定;4.患者在住院期间因为诊疗需要进行多次腰椎穿刺术符合常规;5.患者在ICU治疗期间予以气管插管辅助呼吸,气管插管知情同意书已告知插管前有牙齿脱落的风险,患方签字表示认可。

2、被告依法对市某医院涉嫌违法情况立案处理。2022年9月30日,被告对调查中发现的市某医院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关于原告反映的“未及时将原告母亲病情及检查化验结果告知原告母亲(及家人)”,要求“对南某医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经被告调查,发现市某医院未在24小时内将患者痰液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未及时告知患者阳性检验结果等情况,违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告于2023年3月27日对市某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另外并未发现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

3、被告依法告知原告处理情况并组织鉴定。2022年10月24日,被告将原告投诉事项的《答复书》寄送原告,并告知其已对部分投诉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原告起诉时,对于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被告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并不存在不履职、拖延履职的情形。

四、庭审意见

1、市卫健委作为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仲某某申请的市某医院在对郁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2、本案中,市卫健委在收到本院作出的x535号《行政判决书》后,对仲某某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市x医院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的行为立案处理;

于2022年10月24日对仲某某申请调查的事项逐项作出回复,于2023年3月27日对市某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市某医院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综上,市卫健委对仲某某反映的事项履行了调查处理的职责,其对仲某某作出《答复书》,并无不当。

五、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仲某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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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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