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转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增项工程款往往没有证据

凌瑶说社会 2024-04-13 0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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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华润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开发区卸煤码头技改工程项目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同日,中铁公司将其承包的华润公司卸煤码头技改工程项目转包给戴某施工,工程价款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价款2190万元下浮6%,增项工程的合同价款也应下浮6%。

2010年8月,华润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考虑到技改码头工程现场工程量变更的实际情况,华润公司同意在原合同总价219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95万元。

戴某认为,中铁公司、华润公司对实际工程量的协议与戴某实际工作量不符,侵害了其权益,根据业务联系单、增加项目费用表及卢某谈话笔录,其实际增加工作量应为441.78万元。

南京法院观点:

戴某认为中铁公司与华润公司结算时少算了增项工程,故戴某应当对其主张的增项工程施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戴某认为其在施工结束后向监理单位报过《增项表》,该表上的金额系监理卢某核减后的金额,而《增项表》及相应的工程联系单原件均在中铁公司处。对此本院认为,戴某提交的《增项表》系复印件,真实性难以认定,且即使该《增项表》是真实的,该表上也没有中铁公司或者华润公司的签字确认。

戴某明知其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绝大部分证据并无建设单位的确认,经释明后仍坚持不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律师总结

在转包或分包工程中,当转包合同约定参照总包与业主的结算价结算双方工程款时,这种情况就要特别注意总包和业主的结算价,因为直接影响实际施工人最终能拿回多少工程款。尤其是增项工程款的确认,一旦少算,实际施工人将吃哑巴亏。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实际施工人在报送结算材料、签证是,应当将此类工程尽可能反映到竣工图纸中,如果确实要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还可以通过鉴定对这部分工程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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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瑶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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