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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南京某电力工程公司将某处主变电所工程转包给被告某天公司,某天公司又转包给原告金坛某工程公司。2008年5月5日,涉案工程正式开工,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08年9月,被告与原告补签《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其中付款形式为合同签订完,主体工程封顶后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70%,工程决算审定后,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工程款。2008年12月28日,涉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2015年9月25日,涉案工程经结算审核造价为7642796.52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工程已于200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质保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至今已届满,故被告还应支付474213.15元。
被告对工程审定价、已付款数额及建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质保期应以工程结算审定日为起算日,故质保金付款日尚未届满,且对已付工程款,原告至今未开具发票,故其应拒绝支付余款。
南京法院观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当何时起支付利息。
被告提出,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最终决算审定工程价款,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其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价款应当于质保期满结清,且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两年。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按照双方约定,至2010年12月底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届满。虽然双方最终决算审定工程价款的时间较晚,被告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其占用该部分工程款至今,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总结:大多数工程款的支付是以审计结算结果为前提的,但是,现实中,由于甲方一拖再拖,导致审计结算迟迟不能出结果,保修期都已经过了,而结算审计结果才出来,这个时候质保金或者工程款的利息从哪个时间开始起算?
从本案来看,显然还是从竣工验收期满之日起算,也就是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质保期,即便质保期满的时间要早于结算审定日,还是严格按照验收期满后算质保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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