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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7月,原告某大学与被告南通某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某建承建逸夫教学楼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合同采取固定价格,价款暂定为286888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自购部份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包括:(1)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均认可的签证。(3)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的符合本条款(1)(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4)发包方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的项目。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以超付被告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期间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原告申请鉴定。
对于案涉工程的计价方法,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案涉合同的计价方法为固定总价。被告主张,案涉合同的计价方法为固定单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但合同价款条款处已明确为暂定28688800元,不能证明是固定总价。
南京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这一约定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也没有约定影响固定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因素的调整方法,不符合固定单价的计价特性。双方合同约定,发包方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的项目属于固定价格之外可以调整的范围,该约定明显与被告主张的固定单价的计算方式不符。
律师总结: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计价,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清楚,比如固定总价多少,固定单价等等。但是,有些合同草拟的时候,草拟人不专业,造成合同条款模糊,此类合同的计价方式如何认定?
主要还是要看合同详细的约定,比如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价款,暂定价,但是,其后面又附带详细条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自购部份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以及调整的情况。这种描述显然符合固定总价的特征。
因此,承包人在签合同时,为了避免合同条款模糊,在专业律师审核之后,还应将合同中的条款与发包人交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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