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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11月,被告某公司承建南京仙林某中学加固出新工程。后被告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长某,由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上述工程于2013年8月16日竣工验收。
2012年12月,被告仙林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长某对加固出新工程提供劳务,合同暂定价为70万元,按实决算,合同加盖被告技术专用章。
原告提供2014年12月17日的《决算表》,该表载明仙林中学项目决算金额为945200元,已付生活费244850元。该决算表上加盖有被告江苏分公司技术专用章。
被告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用工决算表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上加盖的技术专用章系伪造,也不是用于签订合同。
本案二审期间,原告因与本案相关的系列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原告据以主张工程款的关键性证据即《决算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通过讯问笔录证实,该决算表系马某与案外人制订,目的是从被告处取回二人的成本,该决算表并非双方结算真实意思表示。
南京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即《原告加固工程用工决算表》,系原告为帮助案外人马某、刘某从被告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串通合谋而形成的证据,该决算表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工程款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一审法院依此决算表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不当。如原告针对本案所涉工程,能够提供其与被告之间的其他结算文件,可另行主张,本案不再处理。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总结:本案中,决算表虽然盖的是技术专用章,但是,一审法院根据其他证据证明表见代理,认定了该决算表的效力。但是,此案在二审中,当事人涉虚假诉讼被立案,从警方笔录中,该决算表是联合第三人窜通合谋,获取非法利益,二审法院否定了该表效力。
实践中,公章的管理是企业非常严肃的问题,公章更是企业确认法律行为的凭证,因此加盖公章的文件的真实性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确实存在行为人窜通合谋的,也表明双方并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不予采纳。但是,这类证据还是很难举证的。
可见,企业经营中,尤其是小公司,要严格规范公章使用,而工程施工企业,还要规范使用项目部章、资料章、技术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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