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借用资质的管理费收多少合适?管理职责如何举证?

凌瑶说社会 2024-10-13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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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2月,某公司就其厂房工程与苏州某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桩基、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道路等,合同价款为24500000元。

  随后,原告苏州某建(甲方)与被告华某公司(乙方)就涉案工程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上缴管理费先以合同价计算的2%收取,最终以审计决算价收取,工程中应上缴的行业管理费、税金和其他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苏州某建支付200000元。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为收到管理费2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290000元。

原告举证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证明该名单上载明的人员均为其工作人员,工程施工的部分资料,包括开工竣工报告、验收记录等由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签字。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是由原告派驻人员进行工程管理,且在相关工程资料上进行签字,保证本案涉案工程顺利竣工验收。

被告主张原告并未委派管理人员,所有的工程管理均是由其自行进行,被告不同意支付管理费。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借用原告施工资质进行施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在涉案工程资料上加盖公章、实际参与了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原告一审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应视为原告提供了管理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向其支付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总结:

1、借用资质也就是挂靠、违法转分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收取多少比例,法院会支持?由于此类案件中,名义上的总包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施工管理,因此,管理费约定过高,法院会酌情调整,一般2%-7%为宜,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且名义上的总包还要举证证明参与了管理。

2、如何举证进行了管理?主要是项目部管理人员是不是公司员工,是否为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的资质及任命通知是否在公司。工程施工的资料、验收材料、结算材料及过程是否由公司直接参与且与发包人对接等等。上述此类证据能明显证明履行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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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瑶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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