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钢筋班组的劳务工程量,以分包与总包的结算量为准

凌瑶说社会 2024-09-02 0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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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川发公司签订《某大厦(钢筋)班组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将G1、G2、G3幢钢筋施工任务承包给原告杨某,双方并约定了各个工程量的单价。

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C1、C2全部及C3地下至地上二层的钢筋工工程。2015年12月18日前,涉案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分别经总包南京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原告提交案涉项目《地下室模板决算审核说明》,原告称这是川发公司与南京某建的工程量确认单,上面有川发公司盖章并由董某签字确认,该结算单中涉及的“止水钢板”2598.317米、“后浇带网片”2510.813平方米工程量应当是真实的,应以此计算此部分工程量。

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施工完毕全部止水钢板的工程量,其和南京某建结算的钢丝网工程量包含了钢丝网两端的木方面积,且原告也没有完成所有的钢丝网工程量。

南京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止水钢板和后浇带网片的工程量,双方在工程量核对过程中并未协商一致。现被告已于2015年2月和南京某建签字确认了《地下室模板决算审核说明》,明确了止水钢板为2598.317米、钢丝网(后浇带网片)工程量为2510.813平方米,被告也在庭审中表述完成工作量应以某建的审核为准,因此,本院确认止水钢板的工程量为2598.317米,后浇带网片的工程量为2510.813平方米。

被告称原告并没有施工完毕全部止水钢板、后浇带网片的工程量,被告和南京某建结算的钢丝网工程量包含了钢丝网两端的木方面积,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总结:

实践中,由于钢筋班组这类劳务分包单位,基本上都是层层分包之后拿到的工程,因此上家分包人如果不配合结算甚至于耍赖,那劳务施工班组的结算量就难确定了。

但是,上家分包单位向总包报送的工程量肯定包括了劳务班组的工程量,只要上家分包单位和总包进行了确认,甚至于上家分包单位盖章报送,也视为对此进行了确认。

当然,在起诉时,分包单位并不承认这一事实,总是以原告没有全部施工否定这点。如果分包单位没有证据,这样的否认同样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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