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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10月,被告南京程洁公司向原告泰州某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原告中标节制闸保洁管理用房工程。
其后,原告向被告程洁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其管理用房工程,承包范围为桩基、土建等。该合同上被告未加盖公章,被告陈述由于工程无法办理三证,被告一直未加盖公章。另查明,2010年10月15日,原告花费报名费200元以及招投标文件费800元。2010年10月28日,原告支出投标预算编制费用26000元。2010年12月13日,原告交纳招标代理费11248元。2013年4、5月份,被告通知原告工程无土地、规划许可手续,无法开工。2013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于甲方原因,一直拖至2013年5月,通知我单位工程无法再施工要求退场,在此之前,我公司产生部分费用均由我公司支付。该情况说明落款处有被告负责人签名。
2015年1月5日,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价为119303.87元,其中工人看工地费用认定价格为9000元。除工人看工地费用,原告认可鉴定报告的其他项目费用。
南京法院观点:虽然被告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原告已经按照招标通知书的要求向被告提交合同文书且已进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发包人应保证保洁管理用房工程能够进场施工,被告未取得相关许可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施工,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和实际费用。
关于前期花费的招投标费用等费用,被告相关负责人员已在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中签名,表明被告对于上述费用系认可,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招投标费用39248元。
律师总结:施工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前期有招投标文件、有中标通知书相互印证,更重要的是承包人也已经进场施工准备,这种情况合同当然能够成立。此时,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开工或者停工,发包人当然应当赔偿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一旦出现停工等情况,无论如何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报送书面文件,做好事前证据的搜集,这对后续工作的展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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