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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5月,原告宋某与被告中某建筑公司来安分公司签订《石方破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国际园区内石方破碎工程,工程量以工程结束双方共同测量数据为依据,被告来安分公司委托吴某作为代理人签订了上述合同。
工程完工后,吴某于2014年9月在编号为012的《完工证》上签字,确认原告完成的破碎石方总价扣除燃油费后为3032507元,被告来安分公司亦加盖工程专用章。
另有编号为024的《完工证》载明:“原告炮锤等其他零星石方破碎,计51.35个台班,按3000元/台班,共计154050.00元”,被告来安分公司在上述内容上加盖工程专用章,上述工程款合计3186557元。
原告以上述两张完工证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来安分公司曾支付工程款741000元。
被告认为,吴某未取得授权,其签字对其无法律约束力,其对涉案公章有异议。涉案工程未结算,应对实际施工量进行鉴定;
南京法院观点:被告来安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施工,施工合同无效。原告完成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来安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吴某系被告来安分公司委托签订涉案工程合同的代理人,其在《完工证》上签字并加盖被告来安分公司工程专用章,结合《完工证》所载内容,法院认定该完工证为双方结算凭据。原告主张被告按结算的金额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
律师总结:完工证一般是竣工验收的证明,但是其内容如果是工程结算的内容,那该完工证就是双方的结算协议,可作为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主张工程款。
完工证上加盖工程专用章,可以作为甲方同意结算的意思表示,此为法院观点,现实中多为项目部章,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在某工程项目参与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通过此案可以表明,工程专用章也可以代表合同主体作出结算的意思表示。
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对于结算性质的文件,还是要求甲方在此类文件上盖公章或者项目部章,如果是自然人签字的,还必须取得甲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免甲方事后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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