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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8月24日,中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厂房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红站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309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有工期延误,必须有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如没有则一律按合同约定罚款。
合同签订后,红站公司进场施工,现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双方未进行结算,中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17500元。2014年4月23日,江宁质检站发出整改通知,随后红站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一系列整改。四方现已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但均未签署时间。
红站公司诉法院要求被告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中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红战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支付支付违约金1056874元。
红站公司称,涉案工程系范某也就是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挂靠红战公司施工。中泰公司庭审中也明确表示确认该工程系挂靠,是挂靠人花林峰找到的项目,在和中泰公司商量好之后,找建筑公司挂靠施工。之前所找的挂靠公司并不是红战公司,因为考虑到项目经理和红战公司比较熟悉,所以才和中泰公司协调之后,变更为挂靠红战公司,中泰公司对此情况是知晓的,并且是完全同意的,所以涉案工程系为挂靠施工,红战公司不应支付中泰公司在原审当中的关于违约金等反诉请求。
南京法院观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挂靠施工,中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2013年7月范某和红战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红战公司协助范某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范某自行组成项目部对工程进行管理、红战公司为范某提供公司印章、红战公司收取范某管理费等约定,表明涉案工程系范某以红战公司名义与中泰公司签订的,范某本人也予以确认。中泰公司一审提交的范某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的谈话录音亦表明涉案工程存在挂靠施工的情形,现中泰公司仅以范某的资质证书和社保在被上诉人公司,否认涉案工程存在挂靠情形,本院不予采纳。故红战公司与中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泰公司主张红战公司支付违约金1056874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1、挂靠主要涉及两个协议,第一个是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也就是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有一个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或者挂靠协议。只要挂靠事实成立,上述两个合同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尤其是第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无效的。
2、由于挂靠比较隐秘,而且挂靠和转包的关系比较微妙,实践中往往举证难,除非挂靠方主动交代,否则还是很难证明的。挂靠比较突出的特征都是工程首先是挂靠人和发包人接洽的,然后挂靠人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找一个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合同,这是标准的挂靠。
3、此类挂靠案件,一旦挂靠事实成立,主合同效力无效,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罚款等,法院都不会支持,但其中具有结算性质的文件法院支持,比如清单报价,固定总价条款等等,都有效,同时承包人照常主张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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