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如何直接向总包主张工程款?

凌瑶说社会 2024-07-18 13: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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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被告某国投公司与第三人阳方公司签订《合同》,阳方公司承建被告位于徐庄软件园的徐庄软件产业基地道路维修工程二标段,合同价款为678900元。

其后,原告经由第三人阳方公司转包,承建被告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的徐庄软件产业基地道路维修工程二标段,原告出资雇佣农民工,购买、租用材料及设备进行施工,阳方公司未参与施工。该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总造价为913123.10元。

被告某国投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被告是与第三人阳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应当与阳方公司结算工程款。2、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阳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江苏捷宏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核定金额为860106.41元。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阳方公司工程款480000元,尚欠工程款380106.41元未支付。

原告称阳方公司承建被告位于徐庄软件园内的工程均由阳方公司分包给原告,由原告作为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施工,原告与阳方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而阳方公司不具有任何施工的条件及能力,被告也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故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

南京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可以证明涉案建设工程由原告负责管理,而阳方公司不参与实际管理,原告向阳方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此种情形符合挂靠的特征,即没有资质的原告借用有资质的阳方公司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结合被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由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故其有权在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由于原告与阳方公司约定了管理费,原告亦同意扣除管理费,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54303.22元(860106.41×97%-48000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总结:

层层转包最后的实际施工人如何向有实力的总包直接主张工程款,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新形势下,各地法院已经不在支持中间主体尤其是总包对实际施工人兜底的连带责任。

如果在总包截留工程款后,没有支付给中间转包人,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无法收到工程款,这种情况可以尝试直接向总包主张工程款支付责任。

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截留情形,就要证明直接的合同关系,那此时平时的施工情况证明,以及最后的结算,都要直接和总包联系或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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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瑶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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