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子宫肌瘤术后发生输尿管损伤手术并发症,医方担责50%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7

【原告陈述】

原告李某云于2021年10月19日以“检查发现子宫肌瘤3月余”为主诉入住x医院,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于2021年10月22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手术造成原告输尿管严重损伤(瘘)。

于2021年10月26日再行手术,术后右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血尿及泌尿道感染等,于2021年11月29日再次入院治疗,后于2022年1月24日再次入院治疗泌尿道感染、行输尿管镜检+支架管拔除术。

【原告认为】

x医院在为原告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中,由于手术医生操作不当(医源性损伤)直接造成患者膀胱、输尿管损伤(输尿管近膀胱入口见一破口,瘘口近50%)、感染、血尿及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等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

同时原告为治疗因x医院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而多次住院治疗、多次手术。因此,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在身体上、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告认为】

医方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原告术后出现右侧输尿管瘘属于现有医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与原告自身疾病的特殊性、复杂性有关,医方对于原告输尿管瘘的诊治及时得当的,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同意书中第十九条亦记录“术中因解剖变异等导致损伤周围脏器,术后出现相应的表现如尿瘘等”,原告并无异议,签署手术同意书“知情理解,要求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附件除术”。

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操作规范,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原告出现术后并发症系其解剖结构异常所致。正常子宫动脉相当于宫颈外口水平约2cm处,横跨输尿管至子宫侧缘,原告肌瘤经线达8.2cm,挤压子宫动脉、输尿管导致解剖结构异常,输尿管为软组织不易明视,解剖改变后位置更难以区分,属于特异性病变,增加了手术难度及手术风险。

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各项诊疗操作均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风险预见、告知和回避义务,因原告肌瘤大,挤压宫旁组织导致解剖变异,这属于原告病情的特异性,虽然手术过程中医生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这一不良后果。

这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因为医方操作不当的过失或主观错误导致的,不属于诊疗过错。原告在明知手术治疗存在风险,又签字同意进行手术,就意味着选择承担相应的手术风险。另外,医院对术后出现输尿管瘘尽到了充分的救治义务,术后原告恢复良好。

【鉴定结果】

1、患者李某云,女,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输尿管损伤残疾等级为八级;

2、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自身疾病特性致手术难度加大共同作用,导致患者出现该损害后果,医方过错相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应为同等。

3、x医院履行说明义务,取得患方明确同意的义务。

【医疗过错】

1、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压痛、反跳痛,经造影明确为“右输尿管瘘”,10月26日手术记录记载“右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破口,近50%”。上述病历材料记载内容表明,医方为患者实施首次手术过程中损伤患者输尿管。

2、术中医方使用电凝、电切等进行分离操作,但未见医方对患者输尿管予以游离、悬吊或置入尿管等相关保护措施的文字记载,术终前亦未见医方对患者输尿管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损伤的文字记载;

3、患者子宫肌瘤多发且较大,位置不佳,医方术前亦未进行个体化术中难度评估并作出相关预案及预防措施。

4、损害后果为:右侧输尿管损伤,病程延长、痛苦增加、费用增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判决,x市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4201.3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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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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